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第十一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8:00: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有关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等规定;对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有关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与2004年大纲要求相同

考试内容: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3.熟悉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4.掌握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删除:2004年大纲“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5.熟悉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6.掌握矿山事故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2、更改:2004大纲“4.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更改为2005大纲“4.掌握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3、增加:1.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4、未改变内容: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3.熟悉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本讲要点:
1、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
2、 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
3、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主讲:于古顺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中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空间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椭谢嗣窆埠凸芟降钠渌S虼邮驴蟛试纯苫疃匦胱袷乇痉ā!备梅ü赜谄涫视梅段У墓娑ǎ俏擞胂喙胤傻氖视梅段П3忠恢隆?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矿山安全是与矿产资源开采紧密相连的,只要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就有矿山安全问题。因此,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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