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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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性质主要是由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据此,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②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③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④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为基础;⑤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⑥以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

  二、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统一战线是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团结。它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大联合:一个是工农联盟,它是统一战线的基础。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爱国者的联盟,它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一部分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共产党不向各民主党派直接地发号施令或者下达指示,而是提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同各民主党派协商,有时甚至要进行多次反复协商,充分听取、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然后形成正确的方针、政策或者政治主张,实行对国家的领导。作为参政党,我国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职务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我国的历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民代表来自各民主党派,并有一定数量的各民主党派的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任职,以至担任领导职务。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l)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从政治组织L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表明,我国不采取联邦制,而是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即民族区域自治以祖国的统一、领土的完整为前提;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③以民族自治为内容,即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类型,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权主要有:根据本地区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策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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