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所谓自主决定的事项一般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须行政机关干涉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且不会危及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完全属于公民个人、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本身的事,亦即完全系“私权自治”的范畴。例如公民进行婚姻登记,与其所在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即没有任何关系。

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的权利。原则上说,对民事权利,法律一般不能加以限制,如签合同、用工等,都是民事主体能够自主判断,也必须是自主决定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遏制、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比如,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涉及国有资源开发利用的,就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经济学理论看,在市场条件下,设置行政许可迫切需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破除对公民个人理性不信任的观念,承认每个社会成员的自主、自律意识,将能够由社会成员自己解决的事情放手交由其自己去处理,以激发社会成员的创造力。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经典定义是发挥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过程中的有效作用,无须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预。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讲,相对于政府管制而言,市场更能够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更容易激发社会成员的创造力和积极性,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也充分证明了市场的自由导向作用比政府的管制更具有优势。许可事项的设置尤其是经济领域许可的设置一定要树立这样的观念:即凡是能够借助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有效调节的事项,就不宜由政府设置许可加以规制。只有对市场解决不了的事项,如排污问题,才能设置行政许可。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

在国家与公民之间还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即社会领域。在社会领域中,社会成员通过自愿建立的组织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相关纠纷,无须国家权力的介入。西方社会的“第三部门”理论就是该种社会现实在学理上的反映。第三部门的主要指称对象是各种类型的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是从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的角度对行业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业公共事务开始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来完成,政府则逐步退出上述领域。实践证明,由非赢利团体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来进行管理,可以降低国家管理成本,弥补政府管理漏洞,提升社会道德水平,防止官员腐败的发生。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行政许可是事前监督的行政管理方式,相比而言,事后监督方式比行政许可方式的成本要低。因此,凡是能够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解决的事项,尽量不设定行政许可。如原婚姻登记制度中单位出具证明制度(在一些地方组织那里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许可行为),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于结婚、离婚这种社会行为,完全可以有具备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自主作出决定,无需在其间再设置一个所在单位的审核认可程序,当事人违法而导致婚姻登记的无效或撤销后果,可以通过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于事后进行处罚。所以,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没有必要设置单位出具证明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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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机制
第八课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第七课 行政许可设定内容
第六课 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第五课 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四课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二课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设定和实施
第三课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一课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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