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4 11:46: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妨害公务罪
2. 招摇撞骗罪
3.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 聚众斗殴罪
5. 寻衅滋事罪
6.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7. 伪证罪
8. 窝藏、包庇罪
9.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1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1. 脱逃罪
12.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边)罪
13. 偷越国境(边)罪
14.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15. 盗卖文物罪
16.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
17. 非法组织卖血罪
18. 医疗事故罪
19. 非法行医罪
20.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1. 非法狩猎罪
22. 盗伐林木罪
23. 滥伐林木罪
2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定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一)事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个行为中一个行为,即以该行为定罪,如制造毒品罪;两个以上行为的,即以这几个行为定一个罪。如走私、运输毒品罪;(二)应该定走私毒品罪的情况有:(1)明知是毒品而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出口的毒品(3)在内海、领海(不包括公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二)应该定贩卖毒品罪的情况有:(1)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2)以贩卖为目的而收买毒品(3)有偿或无偿居间介绍买卖毒品(4)在非毒品中掺有毒品贩卖(三)应该定运输毒品罪的情况有:(1)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携带、邮寄。(2)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他人运送(3)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用运输工具运送(四)从重处罚的情节:(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从重处罚(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3)刑法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明知。不是明知,而是被别人利用或受蒙蔽而实施,不为罪。
5) 认定:(1)本罪无数量上的要求,只用实施上述行为,不论数量多少,一律犯罪。(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不论。(3)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不以纯度计算。(4)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购买,定诈骗罪。(5)不知是假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定本罪的对象不能犯未遂。(6)在非毒品中掺有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有毒品,定贩卖毒品罪。|
25. 非法持有毒品罪
定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1)毒品的来源无论是购买、受赠、祖传,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数量限制:鸦片200克(4两)以上;海洛因10克(2钱)以上;甲基本丙胺10克(2钱)以上;不以纯度算。
3) 主体: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
5) 认定:(1)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的,则定走私、贩卖、运输罪;如无证据证明,则定本罪。(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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