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4 11:46: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五. 侵犯财产罪
1. 抢劫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一)侵犯对象: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
(二)手段:(1)暴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杀害等。暴力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即可。(2)胁迫,立即实施暴力相的精神强制,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3)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包括药物麻醉、用酒灌醉、催眠术、毒药毒昏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这种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制造的。非本人制造的熟睡、麻醉、昏迷状态的,不以本罪论,可论盗窃罪。(4)上述三种手段必须当场使用。
3) 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5) 认定:(一)(1)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以犯罪论。(2)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强拿别人财物行为,不以本罪论。(3)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劫罪从重论。不转化,不并罚。(4)以复仇或其他目的重伤、杀人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5)抢劫完成后,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导致所属大类不同。抢劫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财产权为主,归入侵犯财产罪;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绑架罪侵犯的为简单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侵犯的虽然也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人身权为主。因此,绑架罪总的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为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三)刑法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重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即使数额不大,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仍然可顶抢劫罪。(2)行为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包括公安机关或公民个人)或者毁灭罪证。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必须是犯罪现场或刚逃离的过程。如果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或本地被发现而被抓捕而行凶顽抗,不适用本条。注意:其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必须严重,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另外,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四)八个从重情节:(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不包括公共场所)抢劫的(飞机或火车、汽车、电车等中巴以上的车。不包括出租车。)(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不包括凶器)。(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具有这八种情形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盗窃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1)多次秘密窃取,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秘密窃取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别人不知。
3) 对象:一般为动产。包括有形物和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
4) 主体:“双达”自然人。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 认定:(一)以牟利为目的的盗接他人通信电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二)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两个基本标准,具一即可。(1)数额较大的(500——2000为起点)即可。(2)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即可。(三)可定盗窃罪的情形:(1)以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四)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可不以盗窃论的情形:(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自首)(4)被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五)以盗窃数额巨大的钱财(金融机构)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而盗窃的,即使未盗窃到财物,也以犯罪论。(六)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七)盗窃既遂已失控加控制为标准。对无形物则以控制为标准。(八)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若构成盗窃罪,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定盗窃罪。若构成盗窃罪,又危害公共安全,则从一重处断。如,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可判处无期徒刑。(九)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盗窃罪。若利用这些物品犯罪,则数罪并罚。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毒品的,定盗窃罪,若非法持有,定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若贩卖,同理。(十)毒鱼、炸鱼,情节严重,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毒死、炸死大量的鱼,且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定盗窃罪。毒鱼、炸鱼严重危急公共安全的,定投毒罪、爆炸罪。为了偷鱼或报复,而投毒,毒死大量的鱼,造成重大损失,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十一)偷开机动车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定盗窃罪。若为了其他犯罪活动,则定其他罪从重处罚,同时又过失撞死、伤人、车,定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多次偷开,遗弃,顶扰乱社会秩序罪。偶尔偷开,不以犯罪论。


相关文章


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连载汇总
刑法学笔记连载汇总
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六)
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五)
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四)
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