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4 11:46: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定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不包括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
2) 客观方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选择性罪名,具备任一个或数个均定本罪。5万元是必要条件。
3) 主体:个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格的生产都犯罪,何况不合格的呢?
4)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销售包括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和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5) 认定:1销售金额必须达5万元以上。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殊产品罪的竞合。生产特殊产品罪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如果没有,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定本罪。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 生产、销售假药罪
定义: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 客观方面: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的行为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属于行为选择性罪名。本罪属于危险犯(足以)和结果加重犯。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销售领域必须明知,不知者无罪。
5) 认定:必须足以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比要求已经产生),无数量和金额的要求。若假药本身对人体并无毒害,不定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本罪,按本罪处断,同时符合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理论。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2)犯罪形态不同。本罪为危险犯,而后者为结果犯(必须有危害结果)。

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定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 客观方面: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包括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化学合成剂、毒品,受污染的水源等。本罪客观行为有三种:(1)在食品的生产过程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销售过程中掺入(3)明知而销售。为选择性罪名。
3) 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
4)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营利为目的,但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销售过程中,明知而为之,有罪;不知者,无罪。
5) 认定:本罪为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
6)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1)行为表现不同。后者为生产、销售霉变、污染不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犯罪形态不同。本罪为行为犯,后者为危险犯。
7) 本罪与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为复杂客体,而后者为简单客体。(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自然人或单位,而后者仅为自然人。(3)犯罪场合不同。本罪为特定场合,而后者为不特定场合。

4. 走私文物罪
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关于禁止文物出口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对象: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共六大类。
4) 主体:个人和单位
5) 主观方面:故意
6) 认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5. 走私淫秽物品罪
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隐晦的影片、录象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关于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5) 认定:走私的非国家禁止的淫秽物品,不论;走私少量淫秽物品供个人使用,不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也不论。

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境,偷逃应交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地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 对象:不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金属。即这些法定物品以外的物品。
3) 客观方面:本罪的关键不是禁止这些物品进出口,允许进出口,但是禁止偷逃税,且起刑点是5万元。还包括下列行为:(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2)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 主体:个人和单位。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偷逃税的目的。
6) 认定:与本罪罪犯同谋,(1)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2)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本罪论。起刑点是5万元,不足的,以一般走私行为论。与走私特殊物品的法条竞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此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于走私文物罪。

7.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定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简单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 A、必须利用主管、经管公司、企业或与之有关的等职务上的便利。b、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可。C、且为他人谋取合法或非法利益均可,且无论是否谋取到手。允诺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也算。D、数额较大,即既遂。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
3) 主体: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以本罪论,定受贿罪。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数额必须较大。(2)接受别人的财物不要紧,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收取正当的佣金不论。

8.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同上罪。即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1)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为谋求正当利益则不论,此点不同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此,有人犯受贿罪,不一定有人犯行贿罪。(2)通常是主动给予,也包括受到对方明示或暗示后送给的。(3)必须数额较大。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即使未谋取到也定本罪。
5) 认定:罪与非罪的区别。(1)数额是否较大。(2)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谋取利益或谋取正当利益,均不论。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已重立贪行介”。

9.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定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1)必须在能够识破对方骗局的情况下,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如果不能识破对方骗局,不论。(2)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结果,为结果犯。
3) 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起领导、决策作用的负责人,如董事长、经理、厂长、院长、校长或其副职。
4) 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5) 认定:(1)损失不重大,或者重大但及时保住,均以一般失职行为论。(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10. 伪造货币罪
定义: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2) 对象:人民币和外币。
3) 客观方面: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伪造。
4) 主体:个人。
5) 主观方面:故意。
6) 认定:(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伪造并运输的,按一罪从重处罚。(2)伪造后本人又持有或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3)持有或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以非法持有、使用伪币罪论处。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包括下列情形。(1)不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在没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虽有资格,但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主体:个人或单位。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4)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具有,不影响。
5) 认定:(1)与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本罪是不应吸收而吸收,后者是违法私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

1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 主体: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2) 认定:(1)泄露必须是故意的(2)过失泄露不论本罪(3)获悉后即利用之也定本罪。(4)只具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两种行为之一的,分别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交易罪;同时具备的,只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3.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定义:银行或者其他经济感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语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信誉。
2) 客观方面:(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上述资金,由此造成重大损失(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将上述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出去,由此造成重大损失
3) 主体;个人和单位。个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法定的牟利目的。

14. 洗钱罪
定义: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本罪:(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其他方法。
3) 对象:仅限于毒品犯罪洗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洗钱、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洗钱。
4) 个人和单位。单位包括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
5) 主观方面:故意。必须明知。不知者不定本罪。
6) 认定:(1)罪与非罪。非三种对象的,按一般洗钱行为处理;不知道的,不定本罪。(2)如果与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罪犯有通谋,则定为这些罪的共犯。(3)与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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