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4 11: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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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5) 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若本人确实自杀身亡,或本人确实自杀,但被救而未死的,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他罪的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侮辱、诽谤他人,而造成他人自杀的,定侮辱罪、诽谤罪,同时考虑该严重情节,从重或加重,或转化。强奸妇女致使妇女死亡的,定强奸罪并考虑该严重情节。(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他人本无自杀意图而诱发其产生自杀意图而自杀,他人有自杀意图但不坚定而鼓励其自杀,客观上提供便利帮助想自杀的人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均不以犯罪论。(“精神完好的成年人甲对乙说,我活得没劲,想自杀,你给我买包鼠药吧。乙买了,甲自愿吃了后,死了。乙不犯罪。”)(5)但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意志不自由的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6)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即使应病人本人或其家属请求,也定本罪,但情节轻微。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客观基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3) 主观方面:过失。
4) 认定:(一)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1)认识到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不同。前者较低,后者较高。(2) 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态度,前者为根本反对,而后者为放任。(二)本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区别。行为人能够预见致人死亡或能够防止被害人死亡,二者具其一,即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二者皆具,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若均不具,则定意外事件。(三)刑法另有规定的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致人死亡的,不定本罪,而按照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定这些特别的罪。

3. 故意伤害罪
定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 客观方面:行为特征(1)必须非法。执行命令、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伤害不犯罪。(2)损害他人身体。例外情况:现役军人战时自伤罪、为了诬告别人而伤害自己构成的诬告陷害罪(3)必须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包括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必然轻伤或重伤有着清醒的认识。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一定明确认识必然轻伤或重伤,此时,轻、重分别量刑,无轻伤、重伤不论罪。
5) 认定:
(一) 无故意重伤或轻伤他人的故意,造成暂时性肉体痛苦或轻微伤害的,也无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抢劫、妨碍公务、妨碍作证等犯罪故意,不以犯罪论。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
(二) (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前者只有伤害他人的内容,无剥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为过失所致;后者则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未遂乃意外原因所致。(2)对于经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捅人的突发行案件,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均为间接故意,顶间接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的区别。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主观过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主观过错,定意外事件。
(四) 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既犯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法条竞合处理。
(五)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致使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作为原罪的严重情节论,可判死刑。不定本罪。
(六) 几个重要的转化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罪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既转化,又从重。

4. 强奸罪
定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斜坡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1) 客体: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奸污女尸不构成强奸罪,定侮辱尸体罪。
2) 客观方面:(一)内在属性:违背妇女意志的含义(1)性交时未取得妇女同意(2)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并且确实也是如此。缺一不可。(3)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不为罪。但丈夫误以妻子为他女而强奸的,构成对象不能犯未遂。(二)外在属性:暴力——身体强制,不能反抗;胁迫——精神强制,不敢反抗;其他手段——不知反抗,患重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病、催眠术等。(三)例外:(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律以强奸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发生性交关系,本人同意,不以强奸罪论。(2)认定违背意志时,不能以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3)认定强奸罪不以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为必要条件。
3) 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恋爱中,男方强行性交,女方当时未告发,后告发,不论。(2)第一次违背意志,事后未告发,后女方自愿多次,不论。(3)强奸后,威胁女方继续与之忍辱屈从,论。(4)先通奸,后女方不愿,男方继续纠缠,并施暴力或威胁之,屈从,论。(4)主客观上无强行性交(不排除有欲望且动手动脚)的求奸行为,不论。
6) 恶劣情节(1)强奸多人,》3人。(2)公众场所强奸(3)两人以上轮奸。(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手段残忍、动机卑鄙。

5. 奸淫幼女罪
定义: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1) 客体:幼女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
3) 主体:同强奸罪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本罪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必须明知是幼女而奸淫。
5) 认定:(1)无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定罪。(2)只要行为人的外生殖器与幼女的外生殖器接触,就构成既遂。(3)如果因为外貌原因或幼女自称14周岁以上,以至行为人误以为其不是幼女,若违背其意志而强行奸淫,以强奸罪论;若幼女自愿(包括卖淫),则定嫖宿幼女罪。

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幼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妇女的性权利、人格、名誉;善良的社会风尚。
2) 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1)包括普通人都认为的淫秽下流的动作(不包括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鸡奸妇女的,定本罪。(2)还包括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损害特定妇女人格、名誉的行为。

7. 非法拘禁罪
定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
2) 客观方面:继续犯或持续犯,同时也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时间长短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包括为了报复、为了索取债务。但为了出卖他人而非法拘禁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非法拘禁的,构成绑架罪。
5) 认定:(一)使用暴力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使用暴力为手段,主客观皆符合。(2)客观上必须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对此结果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不影响。(二)两个法定从重情节:(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注意,必须利用职权。

8. 绑架罪
定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方面(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绑架他人(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不满1周岁)或幼儿(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行为。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且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人质为目的。
5) 认定:(一)与非法拘禁罪在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基本相同。但故意内容上不同。前者只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本罪除了此点,还有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的目的。(二)以报复、索取债务为目的绑架行为,定非法拘禁罪。(三)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完成绑架的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即构成既遂,至于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6) 本罪的处罚的特色: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为刑法分则中极为罕见的绝对确定的法定死刑。应重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括被绑架人自杀和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不单独定罪,只定绑架罪一罪。

9.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定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2) 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数行为的,也定一罪。
3) 犯罪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和未满14周岁的儿童。至于拐卖年满14周岁的男子,可定非法拘禁罪。
4) 主体:自然人。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6) 认定:(一)与绑架罪的区别:(1)目的不同。(2)对象不同。(二)特别严重的情节(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论是否使用暴力,也不论妇女是否反抗。(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过失致死或自杀,但不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三)拐卖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杀害妇女、儿童其亲属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10. 诬告陷害罪
定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一)包括三个成立要件:(1)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错误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包括匿名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3)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二)情节必须严重。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5) 认定:(1)无诬告的故意、无刑事追究的目的、无捏造的客观行为,而错告,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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