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18)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8: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章 所 有 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下面谈一谈所有权,第一个当然先谈一下所有权的概念。

在学习民法或者法学的过程中,一定把握住最本质的东西。你只要知道所有权就是自物权,什么叫做物权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出来了。毋庸置疑,只要会了物权的“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概念,也就会了自物权的概念。

什么叫做所有权呢?从权利的内容上讲,所有权就是所有人直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要想真正明白所有权概念,当然还得了解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一)完全性

所有权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即叫做所有权的“完全性”。
由于所有权是就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的而且一般的支配的权利,是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的源泉。除法律规定外,这种支配权应当不受限制,所以所有权才被称之为“完全物权”。而所有权之外的其他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限制物权,只是就使用、收益等特定方面,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有限制的支配权,所以被叫做“不完全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只有财产所有人自己才能享有的权利,故被称为“自物权”。

(二)恒久性

所有权的第二个特点是所有权的“恒久性”。
所谓恒久性是指所有权以永久存续为其本质,所有权的存在不得预定存续期间。所有人即使长期不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其所有权并不因为时效而消灭。时效消灭的只是胜诉权,而并非所有权。为什么诉讼时效不能适用物权呢?因为诉讼时效的本质特征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就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所有权是以永续存在为其基本法律特征的。所以如果对物权引入了诉讼时效,物权的基本特征也就不复存在了。

(三)排他性

所有权的第三个特征,就是所有权的“排他性”,也就是我们反复给大家讲的“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个物上面,只能有一个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以在一项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同一客体上不允许有内容相同的物权并存;共有是物权量的分割而并非两个物权。但是要注意,在一个物上可以有两个担保物权。但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有先后之分。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妨碍时,不受任何限制,故所有权称之为“绝对权”。

(四)回归性

所有权的第四个特点,就是所有权的回归力即其弹力性。

由于所有权是以特定物的利益为其内容的,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统一的支配力,而并非所有权权能的机械相加。因此,所有权人即使把各种所有权的权能都让渡出去了,使所有权的内容成了一个似乎是空虚的权利,但是所有人在保有其处分力的限度内,所有权仍有一种统一支配力。就是说,只要所有权上的各种负担被除掉,所有权就又会恢复到其完全的状态,这一特点就叫做所有权的回归力。

(五)社会性

所有权的最后一个特点,就叫做所有权的社会性。

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是一切权利的起点或者是出发点,但是所有权的行使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并非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无限制的权利,所有权不但要受法律有关规定的限制,而且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因此,所有权不得滥用。

又称所有权的权能。其含义是指权利人在实现其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所有权人有了所有权之后能干啥。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什么叫做占有?占有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对物的实际的控制。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为了谋求社会的稳定,才把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利益而作出了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中就有一章,专门叫做“占有”。占有是实现所有权其他权能的基础。所以占有通常是由所有人享有的。但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也可以作为一项所有权的权能由非所有人享有。故他物权的核心就在于占有。随着物权从抽象的支配到具体的利用的发展,占有的功能更愈益突出。

1.所有人的占有与非所有人的占有。

所以我们务必要将“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区别开来,详细加以研究。

所谓“所有人的占有”是指独立的占有,且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当然也是合法的占有。

下面就问了,非所有人的占有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一定要注意,不一定。“非所有人的占有”就有了种种不同的情况了。就具体的一个非所有人的占有而言,如果其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别人所有的物,那当然是“合法的非所有人的占有”。考试中研究最多的显然是“非法的非所有人的占有”了,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别人的物的那些情形。也称“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在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中,就得区别出什么叫做“善意的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和什么叫做“恶意的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这即是通常我们所谓“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了。

什么叫做“恶意占有”?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这个时候就叫做“非所有人的恶意占有”。反过来,不知道而且也不应该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这个时候就叫做“非所有人的善意占有”。而且一定要注意,根据传统的罗马法中的观点,任何人不能把自己没有的权利转让给别人。所以,如果第一个人的占有是非法的占有,不管第二个人的占有有没有对价,他的占有也都是非法的占有。也就是说,一个小偷销赃,他把东西卖给你,尽管你不知道他是偷来的,你的占有也肯定是非法的占有,只不过要区别是善意还是恶意的而已。如果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品是偷来的,这时你是“非法的恶意占有”;如果你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物品是偷来的,你以为就是他合法所有的,这时你就是“非法的善意占有”。

占有性质(二)使用作为所有权的权能的使用,其实就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的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这和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并无太大不同。

(三)收益

“收益”在传统民法典中间,就是基于对物的使用而享有利益。也就是我们在物的那一部分所讲的“孳息”。

孳息又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所谓“天然孳息”就是从物的自然增长中获取的生产物或者其他收益。

2.所谓“法定孳息”就是通过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那些收益。 牛生牛,羊生羊,土地上种出了庄稼,树上结了果子,这都是天然孳息;而银行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都是法定的孳息。

(四)“处分”

所谓“处分”,可绝对不要和“行政处分”联系在一起,它是指决定物的归属和命运,也就是对物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故“处分”又分为两种,一种叫做“事实上的处分”,一种叫做“法律上的处分”。

物的自然消耗,我们把它叫做事实上的处分。例如大米被吃掉、茶杯被摔碎了,都是事实上的处分。而我把物送给别人了,卖掉了,这就叫做法律上的处分。

在理论上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称之为“所有权的积极的权能”,而把“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则称之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不但是可以分离的,而且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事实上它们就是通过不断分离又不断回归的形式,才使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所有权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不但可以与其中的一项,而且可以与其中的两项、三项,直到四项全部都发生分离。寄存是一项权能即占有与所有权的分离;借用是占有和使用两项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抵押是占有、使用、处分三项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典权人甚至还有“转典”的权利,即把别人典给他的东西再转典给别人,这样实际上出典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没有了,都到了承典人手里,但出典人依然享有所有权,其表现就是可以要求回赎的“回赎权”,故典当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不但所有权与其权能(像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合同形成债权形式的分离,各种他物权都是物权形式的分离。法院扣押或诉讼保全一个东西,可以允许你使用,但你不能处分时,这又是依据程序法而形成的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众所周知,所有权和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理论是民法学界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理论突破的一个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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