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2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8: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章 所 有 权


第五节 所有权的类型

按照《民法通则》第73条、74条、75条的规定,我国的所有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亦称自然人所有权。
所谓“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是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就是说,所有的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

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首先强调国家所有权的完整性;其次是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性,它既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又是社会经济管理中的主权者,所以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与民事权利混淆;最后还强调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它是国家所有权惟一的、统一的主体。

就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言,过去一直强调其具有无限广泛性。

就国家所有权的内容而言,强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等。

所谓“集体所有权”,其实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过去我们一直讲,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个体所有制改造成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在我国,这个过渡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变个体为集体所有制,第二步是变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现在我们强调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广泛与多样性。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种类除了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外,城市大集体企业、街道小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民办科技企业等都包括在内。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团体性是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我们过去强调集体所有权客体的限定性,这意味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但要比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窄得多。

集体所有权内容的独立性集中体现在民主管理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为原则。集体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组织的经营方式,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付酬、多劳多得、有利生产和团结的原则,要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

亦称“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合法收入和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依法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的范围越来越大。在股份经济中,自然人个人已拥有股权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说,凡是法律不禁止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都是自然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自然人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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