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1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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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所 有 权

第三节 物 权 行 为

下面我们着重给大家介绍物权行为的理论。

(一)物权变动原则的含义

那么,最难的问题就提出来了,不管你是原始取得也罢,不管你是继受取得也罢,财产所有权在什么时候就转移了呢?前面我们已经反复讨论过了,《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注意,这个是我们讲的动产的交付。也就是常说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要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标准;而不动产则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标准。故可见,由于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质,因此,当物权发生、变更或消灭时,如果不以一定的从外部可以查证的东西表现出来的话,就不可避免地会给第三人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害,直接影响交易安全。所以民法中关于物权的变动才要强调,不动产要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要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这即所谓“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共同构成了所谓“物权变动的原则”。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所以物权变动的原则中首先得讲“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就是说,因为物权是规范人和人之间因为对物的直接支配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所以物权的变动就必须有足以使一般人能够认识它的那种表面特征,这就叫做“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也就是说,在我们讲的物权行为中,一定要按照交付或者登记这样的法定形式作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也把“按照交付或者登记这样的法定形式作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为”称之为物权行为。公示的形式,或者将其称之为原则,说到底,就是要使物权在发生变动的时候,具有使一般人能够感知到他的表面特征。所以从我们讲的那么多例子中,最后均可得出这一个结论来,就是对于不动产来讲,只有其不动产的登记发生了变化,才意味着其所有权发生了变动;而对于动产来讲,只能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物权变动的标志。也就是我们反复给大家用货币所举的那些例子。货币就是最典型的以交付作为它的所有权变动的表面特征的物。凡是没有相反的证据,占有货币的人就得推定他是货币的合法所有人。

其实,所有的动产也都是这样,没有相反证据的时候,凡是占有了一个动产,别人就认为你享有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对于不动产来说,只有在它的不动产登记发生变动的时候,才能认为其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我们在民法物权理论中,把这样的一个制度就叫做“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三)“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什么是“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呢?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凡是善意地信赖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而取得权利的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和其实际权利状况不相符合,对取得权利的人所取得的物权也没有影响,这就叫做“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前面给大家讲的那个干部与农民的房屋买卖纠纷的例子,其中即涉及到一个非常深的理论问题,那就是这个“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那个农民说了,我怎么能知道那个干部卖给我的房子,它的所有权的证上,已经变成我的名字了,还会有问题呢?如果它不合法,国家土地部门、房产部门为什么要给他变更所有权人的名字呢?所以,我就是因为信赖你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也就是说,我信赖你房地产管理局的登记,我才取得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故不管你现在怎么证明这房子的所有权是他弟弟的,不是他的;你处分了属于你弟弟享有所有权的房子,你弟弟就找你进行损害赔偿。对于我来讲,我只要进行了房子的产权登记,即使登记与你的实际权利状况不相符合,那么对于我的所有权的取得也没有影响。这就是我们讲的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所以由此可见,知道了什么叫“物权变动的原则”,就知道了什么叫“物权行为”。也就是说,不动产以登记为形式要件,动产以交付以及占有为形式要件,根据这种法定形式而作出意思表示才成立的法律行为,就叫做物权行为。因而这也就使物权行为具有这样的一种公示的作用,或者说,具有一种公信力。所以在明白了“物权行为”的理论和“物权变动原则”的基本概念以后,考试中不可能有比那个干部与农民房屋买卖纠纷这个案例更复杂的东西了。

下面我们再复习什么叫交付。

(一)交付的概念与意义

简单说,交付即是一种以转移占有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从法律上说,动产物权的让与,非经交付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这就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中的“动产交付原则”。不过一定要注意,交付实际上分为很多种情况,所以我们要具体予以复习。

(二)交付的分类

1.“现实交付”。

什么叫“现实交付”呢?当面交付的转移占有就是交付。比如我把这个录音机借给你,你拿到录音机,这就算交付了。我说我把手表卖给你,我把手表给了你,转移了占有,就算交付。动产所有权的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发生效力,这是传统的民法理论。但是要注意,实际上在现代商业中,由于方便和快捷的需要,只要你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要求,即使物权人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只要他实际享有了对物支配的权利,也认为他在法律上享有了所有权。所以除了现实交付以外,就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上推定的交付。

2.“运送交付”。

“运送交付”就是指以托运和邮寄的方式交付的,只要交到运送人手中和邮局的时候,就视为交付。在国际海上运送过程中,按照FOB条款,当起重机把拖拉机、汽车这类货物往轮船上吊的时候,如果吊绳断了,货物掉下来,只要掉在甲板上,即视为交付,这个时候,也算交到运送人手里了,要赔也由保险公司赔。但是如果掉到海里了,那么对不起,没有交付。

3.“特别交付”。

所谓特别交付,是指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特殊程序的,只有依照程序办理了有关事项,如取得登记和公证以后,才视为交付。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实际上就是特殊的书面形式要件问题。

4.“拟制交付”。

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凡是以有价证券作为交付标的物的,比如你在国际经济法中学的提单运输中的仓储单、提单等,转移有价证券的占有就视为交付。但如果票据的转让也算一种拟制交付,这就又涉及到前面讲的特定物中的那个例子了。如果把提货单的交付视为一种拟制交付的话,那么供销社已经将发票给了买方了,还承担什么责任呢?显然,拟制交付的是权利,这个时候,所有权转移了,那供销社和买自行车的人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自行车保管法律关系,即供销社负有对已经交付的自行车的保管义务。你在自行车保管法律关系中把人家的自行车弄丢了,你不赔人家自行车行吗?因此,可以免除你的交付义务,但并不免除你对保管不当而应付的赔偿义务。

5.“简易交付”。

它是指在让与合同签订以前,受让人已经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比如租赁、借用等占有了该动产的时候,这个时候只要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就视为交付。

我们探讨过一个案例。珠海一个公司买了一条船,后来船出了毛病送到上海的某修船厂去修,修完以后呢,由于费用很大,这家公司交不起修船费,就与修船厂达成了协议,以船的股份折抵修理费,就是把船舶变成原来的船东与修船厂共有了。你以修理费而我以船合股经营。经过了一年以后,又达成第二个协议。珠海的公司说,我干脆把船卖给你算了。签字以后,上海的修船厂就提出来说,按照船舶交付的规定,船舶的交付除了进行实物交付以外,必须交付船的设计图纸才行。可船一直在修理厂,设计图肯定也在修理厂。但珠海方面由于领导多次变动,找不到修理厂的收据了。所以修理厂说,你证明不了已经交付了图纸,那就是没有交付。你不履行全部的交付义务,我就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不付款。但如果你把这看成是“简易交付”的话,当我的船舶转让合同达成的时候,船舶已经在事实上已为你所占有了,那就应视为交付,所以不需要举证,我已经向你交付了。
6.“占有改定”。

它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依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的,在转让合意成立的时候,就视为交付。

我有一辆自行车,准备卖给你。双方达成了协议,以50元转让。合同签订时我又提出了一个小要求,我要参加完考试才离开北京,所以你把自行车借给我两个月,两个月以后我离京那天再把自行车还给你。注意,这个时候原来属于我的自行车现在已经由你享有所有权了,那我们之间又建立了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呢?借用关系。

7.“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时候,出让人将他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对方,以代替现实交付。此种情况就叫做“指示交付”。例如,我把自行车卖给你,车本也交给了你,然后告诉你,那辆自行车我借给某人了,我写了一张条子,让第三人将自行车交给你。所以我们要注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要求,即使没有实际占有该物,只要他享有了直接支配的权利,我们同样认为是享有了所有权,在法律上同样视为交付。

所有权的消灭中,我们一般研究的是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所谓“绝对消灭”,就是指物的灭失。玻璃杯被打碎了,所有人不可能对玻璃杯享有所有权;拣破烂的拣到了破玻璃杯,但那是对破玻璃的所有权,而不是对玻璃杯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所谓“相对消灭”,比如我有一个玻璃杯我不要了,送给了别人,我就不再对此玻璃杯享有所有权,但接受赠与的人即享有了所有权。这就叫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在我国法律中,所有权受到了不同的法律手段的保护,其中既有刑事保护手段,又有行政保护手段,但最大量的还是民事保护手段。民事的保护手段的实施,是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的,故称作“诉”。

首先是确认所有权之诉。当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产权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占有财产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其次是即排除妨害之诉。当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所有权受到非法妨害,或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将要受到他人危害时,所有人有权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这种妨害。

其三是恢复原状之诉。当财产受到他人非法侵害而损坏时,凡通过修复可以复原的,财产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予以修复。

最后才是返还原物之诉。当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这四种诉都是物权的保护方法,其目的都在于保证所有人实现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在复习“所有权的保护”时,对所谓“确认产权之诉、排除妨害之诉、恢复原状之诉”,就不去详细研究了。这其实也都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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