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2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14 12:57: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八部分
二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非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①权利主体的限定性(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②权利客体的限定性(耕地等);③权利取得的合同性;④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年到50年,林地—30年到70年,如果是特殊林木的,经国务院林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人的流转权。(1)通过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包人享有的流转权:转包权、转让权、互换权、出租权、代耕权。承包人行使转让权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行使转包权、互换权、出租权、代耕权不必得到发包人的同意但要书面备案,但是代耕不超过一年的,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因行使土地的流转权而获得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2)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为它主要针对是荒地和林地,承包人不仅享有上述权利(转包权、转让权、出租权、代耕权、互换权),还享有抵押权和入股权,这两项权利的行使,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的。
如果举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人仍然享有承包权,即发包人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权,但是如果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土地。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既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1:依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B.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有权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C.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
D.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流转
答案:BC.
例2: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该权利包括( )
A. 转包权
B. 出租权
C. 互换权
D. 转让权
答案:ABCD。
例3: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欲行使流转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B. 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C. 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备案
D. 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备案
答案:ACD。
二十五、典权
典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典权人对典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享有转典、典权转让和出租典物的权利。(1)转典时,典权人仍于出典人保持典权关系,转典的期限在原典权有典权期限时不得超过原期限;原典权没有期限的转典权也不得定有期限。转典的价格也不得超过原典价。(2)典权人出让典权后,原典权人与出典人脱离关系,由受让人取得原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3)除典权合同有特殊约定以外,典权人可以出租典物,收取典金,但典权人因出租典物而受到损害的,负赔偿责任。(4)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来讲,用益物权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出典人赠与典物时,典权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典权人有对典物在毁损灭失范围内,进行重修和修缮的权利,这说明重修和修缮的价值超过原典物的价值,典权人可以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但超过该价值的应经出典人同意。典权人负有保管、返还典物的义务。
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享有让与典物所有权的权利,但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典权的限制,即出典人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而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
典权人享有留买权。出典人享有回赎权,但必须在回赎期内行使,否则一般认为丧失回赎权。没有约定回赎期限的,超过30年的(30年是除斥期间)视为绝卖。出典人以原价回赎。出典人对典物享有设定担保的权利。
典权的消灭方式:回赎、招贴、作绝、别卖、标的物的抛弃、灭失、混同。
例:赵某将三间私房典与郑某,典价五万元。后郑某将房屋租与陈某。郑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
A. 无效,理由未经赵某同意
B. 有效,理由无须赵某同意
C. 效力未定,理由郑某欠缺出租权
D. 无效,理由郑某应将该房屋出租的事实通知赵某
考察在典权关系中,典权人享有出租权,这种出租权是他的收益权的一种体现。典权人既不用通知也不用征得出典人的同意,租赁合同有效。答案B.
例:依照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典权关系的生效依据是( )
A. 进行典权登记
B. 交付典物
C. 签订典权合同
D. 支付典价
根据目前的主流观点,典权关系的生效要件是支付典价。答案:D。
在典权关系中,典权人还享有转让典权的权利。
例:甲将房屋典于乙,乙将房屋的典权转让给丙,在这个关系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将房屋的典权转让给丙,乙并不脱离与甲之间的典权关系
B. 丙成为新的典权人,乙脱离典权关系
C. 对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由丙行使
D. 因保管不善造成典物损失的,由乙和丙负连带责任
这里涉及到典权转让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原典权人脱离了典权关系,新典权人取代原典权人的地位,造成的损失由新典权人承担。答案:BC。
典物在典权人的控制之下,典物发生风险灭失的,风险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合理分担。
二十六、担保物权
应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特征:①变价受偿性。担保物权是为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此担保物都应变价受偿。②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物权无效;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③不可分性。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担保物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权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例:甲以自有房屋担保对乙的1000万元债务,房屋经评估作价1000万元,进行抵押担保。第二年,房屋经评估价格1500万元。对于剩下的500万元,甲不能将其作为新的担保。同样,如果第二年重新评估为800万元,乙无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④物上代位权。比如一房屋担保1000万债权,房屋被火烧毁但进行了保险,抵押权是可以存在保险金上的。
例: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自有财产提供了担保。后因甲无力向乙还款而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B.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C. 甲乙之间的物权担保有效
D. 甲乙之间的物权担保无效
考察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相互之间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因违反经营法规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物权也无效。如果是第三人丙提供担保,物权担保仍然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第三人丙要因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是与担保责任不同,最多承担1/3的责任。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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