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3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14 12:56: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学第九部分 债权

一、 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应当明确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债券和请求权有一定的区别
B. 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债权仍然可能存在
C. 债券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 债券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答案:D。

二、 债权

应当明确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这是大家分析债权关系的钥匙。

例: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A. 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B. 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 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 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
掌握债权具有平等性,答案:C。

三、 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或债的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区分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就是给付行为而不包括物。给付行为的具体形态有交付财产、支付货款、提供劳务。(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例:债的标的是( )
A. 特定行为
B. 特定行为、物
C. 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 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答案:A。

四、 债的分类

我国在法律上将债分为: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②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这是根据物的种类划分的,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特定物灭失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是种类物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③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④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⑤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个。如果债的履行是两个以上,那么就是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规定的“三包”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规定和约定的,原则上由债务人享有。⑥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之债是不食用强制履行的。

例:甲与农机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编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与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
A. 法定之债
B. 单一之债
C. 简单之债
D. 选择之债
这是约定之债(合同之债),单一之债、简单之债。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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