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辅导讲义(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5 1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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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常有可能考到综合题
  
  一、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1.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
  3.会计规章
  4.地方性会计法规
  5.会计规范性文件
  
  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四、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共同负担的单位。
  
  五、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力会计报告应当由谁来签名并盖章。
  
  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必须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会计档案界定。(哪些属于,哪些不属于)
  
  八、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供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九、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
  
  十、会计档案销毁
  1.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十一、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十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十三、内控制度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例2-9
  
  十六、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提定会计主管人员。
  
  十七、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十八、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十九、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二十、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二十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二十二、调转登记
  
  二十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二十四、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的工作
  
  二十五、哪些属于会计岗位,哪些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十六、回避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十七、交接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二十八、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二十九、例如甲企业财务总监A授权会计人员B和C编制虚假的会计报告或授意、指使会计人员BC销毁会计资料,这个时候,A应当被罚款5000到5万元,甲公司应当被罚款5000到10万元,BC罚款3000到5万,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十、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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