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5号
2007年2月14日,我关在对一件来自中国香港的邮件(邮件号EE 735 912 568 HK;寄件人:新狙击手模型公司,地址:港九龙旺角广场华街一卡仁安大厦地下9号铺;收件人:李利,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郭庄西巷2号)进行查验时,发现该邮件内装仿真枪零件十二件,仿真弹夹四个。上述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