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4 1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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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释解)
  本条是关于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等的规定。
  一、依靠群众原则依靠群众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要深入群众进行凋查研究,收集证据;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要采取宣传教育等工作方法,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之所以确立了依靠群众原则,有其必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关系,接受人民的监督。刑事司法机关追究、惩治犯罪的活动同样也要遵循这一精神。犯罪行为是过去发生的,具有隐蔽性、不可回复性等特点,这就给侦破案件和证实案件事实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犯罪分子总是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任何犯罪都必然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的,因而都会留下一定的痕迹,或者在人的头脑里留下一定的印象。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只有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才能完成查明案情事实,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合法权益的任务。同时,也可避免少走弯路、少犯错误。
  同时,刑事诉讼中依靠群众也是可能的。在我国,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客观前提。具体而言,任何犯罪行为既然都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必然也就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是符合群众的利益和要求的。由于历史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原因,追求“安全”和“秩序”成为中国公民的一个鲜明特征,与此相适应,国家和人民群众都注重打击犯罪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奉献,更为切合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
  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具备相信群众的观念,学会群众工作的方法司法人员深入群众,要根据被调查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和策略。对于有思想顾虑的证人或其他知情人,要做耐心的思想工作;如果调查事关被调查者的隐私,应当注意保守秘密;对于群众提供的情况,应当采取分析的态度,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既不能完全不信,亦不能盲目相信。
  2.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依靠群众与专门工作相结合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取信于民,得到他们的支持,司法机关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会损害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最终会失去人民的拥护。司法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他们享有广泛的职权,最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是他们依法进行的一系列专门工作,如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及在诉讼中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等。在刑事诉讼中依靠群众,决不意味着让群众代替司法机关去进行这些活动,也不意味着把司法机关的职权交给群众行使,而是要把司法机关的专门性工作和依靠群众巧妙结合起来,既要保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又要发挥群众参与、监督刑事诉讼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司法机关少犯错误,提高办案质量。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本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社会主义法制相统一的精神,反映了刑事诉讼的根本要求和客观规律。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必须以收集到的真凭实据和据此正确认定的案情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或者无实据的议论作基础。以事实为根据的核心问题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据此正确认定的案件真实,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具体而言,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按照刑法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尺度,不能违法办案,更不能背离法律规定另立标准。当然,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认真执行政策和以法律为准绳是统一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不能忽视任何一个方面。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标准,处理案件不依据事实,就没有客观基础,不依据法律就没有客观标准。只有既以事实为根据,又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准确地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无辜;才能做到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全面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证据。刑事案件事实,具体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的手段、原因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作案人的情况和精神状态等。要查明这些复杂的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然后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切实做到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盛须努力学习法律,精通法律。特别是要深刻理解和掌握刑事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熟悉办案的整套程序,准确地把握定罪量刑的标准,从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3.必须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司法人员只有坚持正义,廉洁奉公,不畏权势,敢于同一切特权思想作斗争,甚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惜以身殉职,才能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真正贯彻执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其他原则得到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换言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违反了这一原则,其他原则的贯彻执行就必然是一句空话。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时,如果不尊重事实,不严格执行法律,则必然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从而使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完全失去存在的意义。再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不顾事实,歪曲法律,则其辩护必然变成狡辩、诡辩,进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获得辩护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积累下来的一条宝贵经验。无数事实证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就能够保证办案质量,做到既不放纵罪犯,也不冤枉无辜,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良好形象;反之,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就会产生冤、假、错案,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声誉,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只有认真地遵循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叭民的任务得到有效实现。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给予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符合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它对于正确进行刑事诉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反对和防止封建特权。其次,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广泛调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积极性。一方面会提高司法机关的威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另一方面,还会密切党群关系,使党内、政府内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大大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多种多样的,有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也有平民百姓。不论行为人是谁,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都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因为他地位高、功劳大而不予追究或重罚轻判,也不能因为他是平民百姓而重判严惩;不能因为他地位高、功劳大而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也不能因为他地位低而限制他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同样,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国家的高级干部,也有一般的公民。不论受害人是谁,法律都应当对侵害他的犯罪者予以惩办。不能因为受害人地位高而对犯罪案件重惩快办,也不能因为受害人地位低而对犯罪者轻惩慢办。
  对—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并不矛盾。在法律范围内区别对待,是依照犯罪事实等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例如,把主犯同从犯、胁从犯区别对待;把自首和认罪态度好与顽固不化、拒不交代罪行的被告人区别对待等等。这种区别对待所依据的事实,主要是犯罪的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犯罪前后的表现,它们属于刑法规定的影响量刑的情节,区别对待的标准是法律,区别对待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所以,在法律范围内区别对待,正是实现了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它与因特权、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有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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