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4 11: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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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释解)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是与公安机关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也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它依法担负着与间谍、特务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职能。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对外斗争的需要,加强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机关。同年7月,国家安全部成立。为了解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授权:“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1993年3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该法并对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的义务和权利、违反该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6月4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国家安全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由于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国家安全机关尚未成立,因此对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没有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本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的组成,在中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它成立于1983年7月1日,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大业,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安全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根据需要设立国家安全机构和人员,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受国家安全部领导。
  根据《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办理间谍、特务案件。对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预防、制止和追究: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为了顺利履行上述职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1.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3.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时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4.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5.国家安全机关固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6.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设备、设施。
  7.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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