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逮捕的提请批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09 11:29: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十六条 (逮捕的提请批准)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写明汉语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2)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应精确到出生的年月日。对于那些习惯于以农历(阴历)计算年龄的,应一律换算成公历。

(3)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一般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可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填写时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正确填写。对于那些虽未上过学,但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了一定程度文化水平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写"相当于XX文化"。对于那些虽然就读,但未获毕业证的,可填写"肆业"。

(4)犯罪嫌疑人籍贯。应当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属外国籍,则应以其在国外的出生地为准。

(5)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是指犯罪嫌疑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常见的错误是过于简单,习惯于写简称,以致于让非填写人员在调查取证或审查案件中产生歧义,甚至不知所云。

(6)犯罪嫌疑人职业。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对临时性某种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在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7)户籍所在地。一般说来,应当填写犯罪嫌疑人户口登记的地址。

(8)犯罪嫌疑人住址。住址是指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应同时逮捕几个犯罪嫌疑人时,同写成一份文书,但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应各写一段。

2.犯罪嫌疑人简历。简历是犯罪嫌疑人生活、工作、学习等主要经历的扼要叙述。简历不需详述,按公历写8岁以后的主要经历,以便于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情况。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写明拘留时间、羁押处所。填写简历栏时应当注意:其一,填写简历应当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其二,填写中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既不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又不能过于简单。其三,简历要客观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历史概貌,包括正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正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在以往的经历中所受到的重要奖励和惩罚情况,惩罚情况主要指受到的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处分等,也包括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手段,如拘留、取保候审等。

3.犯罪事实。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简历后,另起一行写明"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XXX有下列犯罪事实:"一段文字。这段文字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行文上由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过渡到记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使上下文联系紧密,衔接自然。

犯罪事实是文书的主要内容,是提请批准逮捕的事实依据,叙事应做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层次清楚。

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入具备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情节,因此,在叙述时应写明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和后果。对于犯罪嫌疑人道德品质、思想意识、生活作风和一般违法等问题不能当作犯罪事实来记叙。所写犯罪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的事实,并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尚未获取确实证据的犯罪事实不得写入本文书内。对犯有多种罪行的,应按罪行主次,轻重顺序,详写主罪,略写次罪;对共同犯罪的,主犯罪行详写,从犯罪行略写,使其主次分明,详略得当。

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之后,就要说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的事实。在叙述时,结合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等事实。

4.逮捕理由。应写明;

(1)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援引刑法有关条款认定犯罪性质。表述为:"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款,涉嫌XX罪。"其中,援引刑法的有关条款应当具体明确,与犯罪性质相对应,犯罪性质应当写具体罪名而不是类罪名。

(2)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文书送达单位的名称。分二行写明"此致"、"XX人民检察院"。

2.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3.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公章即公安局的公章。使用公章时应端端正正压在制发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局长手章,使用时应盖在制作年、月、日之上,列于文书落款中"局长"二字之上有局长手章,下有公安局公章,两章上下基本对齐。

4.附注。写明附案卷材料X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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