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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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进出口通关,促进山东省外经贸发展,青岛海关决定自2006年6月5日起,在青岛关区推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5日起,在黄岛、大港海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可以选择临沂、枣庄、菏泽、济宁、泰安、莱芜、聊城、德州、滨州、济南、淄博、东营、潍坊、蓬莱、龙口、莱州、烟台、威海、荣成、日照20个海关中任一海关(简称“申报地海关”)申报,由申报地海关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等通关手续,由黄岛、大港海关(简称“口岸海关”)对货物进行实货验放。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地海关录入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报关单“申报口岸”栏目填报申报地海关,“进出口岸”栏目填报口岸海关。
出口集装箱货物申报(包含无纸申报)时,报关单必须按要求准确填制集装箱表数据,集装箱表数据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自重3个项目,具体填制要求见附件。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收到海关“现场交单”信息后,打印纸质报关单,按照规定持随附单证到申报地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税费征收手续。
  (三)经申报地海关审核通过的进出口货物运入/出口岸海关闸口。需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到口岸海关办理实货查验、放行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到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打印手续。
  二、海关总署公告(联合公告)及青岛海关公告限定报关口岸管理的海运进出口货物不适用“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三、2005年5月8日起实行的原青岛海关“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青岛海运口岸H2000系统报关单集装箱栏目填写要求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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