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五章[第二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3: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规则

(一)申报前查看货物、提取样品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同意,可在向海关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验的货物,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提取货样。

(二)真实、完整和准确地申报,交验相关单证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真实、完整和准确地申报,交验进出口商业单据(例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各种进出境管理机关签发的管制批准文件(例如: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等)等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关于申报的期限和申报的方式的规定

1.申报期限的规定

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2.申报方式的规定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种形式均为法定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海关要求,收发货人应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和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因此,无论是何种申报,对收发货人来说,都必须承担因申报数据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三)接受并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或样品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有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小知识-—1

海关查验货物的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类:

(1) 从运用技术的角度来分类,应包括利用人体感官和利用仪器、设备、工具等来实施查验。

(2) 从被查货物开拆包装的程度来分类,包括不开拆包装的查验 (仅对外形进行查验,包括查看包装状况、核对唛头、清点件数等)、开拆包装至内包装的查验和开拆包装至

货物的查验。

(3) 从被查货物的数量来分类,包括查验全部货物,查验部分货物和查验最小计数单位的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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