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公告2006年第11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6: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优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资源配置,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我关定于2006年6月28日在驻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安办”)启动加工贸易监管格局调整工作(以下简称“格局调整”),此次调整首批将长安镇加工贸易企业的登记注册、年审、合同备案、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核销以及减免税审批业务由太平海关调整至长安办办理。现就格局调整后长安镇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旧合同管理问题

(一)对此次格局调整所涉及的长安镇企业,太平海关将不再受理其新合同(即6月28日后审批的合同,下同)的备案业务。

(二)长安镇企业已经在太平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以下简称“旧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执行完毕,由太平海关负责旧合同的变更、结转、核销等手续;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期,对未执行完毕的料件企业可以向太平海关申请转至新合同继续执行。

(三)旧合同执行期间,企业办理新、旧合同之间的余料结转业务,由太平海关负责审批,形式报关单放行业务分别到新旧合同开设地主管海关办理。

(四)深加工结转问题。已经开出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可以继续使用,旧合同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企业在原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协议备案问题

对已经在太平海关备案的设备手册(即来料加工协议,以下简称“旧协议”),企业办理协议变更时,凭旧协议及相关资料到长安办开设新协议,同时将未进的设备额度转至新协议,企业只能采用新协议办理设备进口。原已进口设备到期后,企业凭旧协议到长安办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三、联网监管企业移交问题

联网监管企业随格局调整要求进行相应变动。对电子帐册企业,采用在长安办同时开设新电子帐册的办法,在三个月内将料件转入新开设的电子帐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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