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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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测办[2007]26号)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完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和方式,按照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行业管理司对2004年7月制定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行管司市场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场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不予受理的,市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场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送达申请单位。

  第四条 审查

  1、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见附件四),报市场处负责人。

  2、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3、分管司领导审核市场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对不需会审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对需要会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审会。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单位,依法予以受理的,行管司将申请材料送成果司进行保密审查。成果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行管司。

  第五条 会审

  1、拟批准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基础测绘地图编制专业甲级资质,由国土司参加会审;拟批准公开版地图编制(含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甲级资质,由成果司参加会审。

  2、根据会审意见,分管司领导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 公示

  1、市场处收到分管司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见附件五),经行管司司长签署意见后,随同审查表及申请表一并报分管局领导。

  2、分管局领导收到公示意见表后,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3、根据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行管司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 决定

  1、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市场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起草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收到批复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2、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司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市场处起草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行管司视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行管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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