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9: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 [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商务部关于同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参股美中文化学院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打击走私贩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