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9: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
(法发[2007]10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努力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积极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实践表明,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对于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司法建议工作在各地法院开展得并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积极;有的司法建议格式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全面;有缺乏跟踪和督促,司法建议落不到实处,影响了司法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司法建议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努力为此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机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再犯、改进工作;有利于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注意规范,保证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一)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保证司法建议的严肃性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不能一判了之。做好司法建议工作,要注意提出建议的程序,保证及时、准确、合法。司法建议一般应由审判庭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报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批准同意后,向有关单位送达。必要时,可抄送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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