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有望作哪些修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1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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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也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

  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等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放开

  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此规定,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我国产业和市场

  为了充分享有和行使世贸组织规则所赋予的权利,草案起草机关认真研究了世贸组织规则,借鉴了主要贸易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为我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和充分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关于指定经营。根据承诺,我国应当自加入后3年内取消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的限制。但是,这项承诺只是针对世贸组织成员而言,针对非世贸组织成员,我国仍对部分货物实施指定经营。

  因此,在不违反世贸组织协定的前提下,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指定经营。未经指定,不得从事指定经营货物的进出口。

  第二,关于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现行外贸法规定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项目内容,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相比,不完整,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在世贸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草案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作了补充和明确。在限制进出口方面,增加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国家可以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为实施国营贸易管理、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措施、为保护具有文化、艺术、历史或者考古价值的国宝以及有关出口管制的规定,国家也可以根据需要限制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在禁止进出口方面增加规定:对危害公共道德和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安全、危害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危害环境以及进行欺诈的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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