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1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保总局、统计局: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批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环发〔2006〕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

  三、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同时,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执行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环保总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五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制订本计划。

相关文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第六届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仪控电与机械设备分委员会2006年第二次会议纪要》的函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开展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产品包装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