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置举证”并不可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倒置举证”并不可怕



  近日来,新闻媒体关于今年四月一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适用“倒置举证”规则的报道,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为我市社会各界及医疗机构关注的热点。不少医疗机构感到压力颇大,忧心重重,担心今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增多,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其实,这些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所谓“倒置举证”是相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而设。指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顺序排列。其实早在今年四月一日之前,有关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诉讼,已适用“倒置举证”的规则了。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首先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患者主张的医疗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其次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患者主张的医疗损害事实与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护理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再其次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职务行为是否违法。

  “倒置举证”规则要求作为原告的患者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必须举出证据,证明损害结果已客观存在。并不是说适用“倒置举证”规则 ,患者不需要任何证据,仅凭主观感受就表示其损害结果存在。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其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将会依法驳回他的起诉,不予受理。那么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适用“倒置举证”规则的义务又是什么呢?第一、可以举证反驳患者(原告)的医疗损害事实不存在。第二、可以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患者(原告)的损害结果与本单位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可以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患者(原告)的损害结果系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医疗猝死、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等所致。

  “倒置举证”规则的适用,对医疗机构来讲并不是坏事,也不意味医疗机构在损害赔偿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相反,由于诊疗护理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疗机构又保存患者的病历档案资料;患者的体质、病情因人而异具有特殊性;加上四月一日起,人民法院适用新的证据规则中,赋予诉讼当事人可申请一至二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庭对涉讼的专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的权利(理论上称申请专家证人的权利),因此,医疗机构在今后可能面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可以充分利用“倒置举证”的规则,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息诉避讼的根本办法在于: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责任制的??彻执行,教育帮助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法制意识。

  关于“倒置举证”诉讼规则的适用,标志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司法程序公正的进步。其实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设立,其权利义务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请医疗机构进一步学习理解有关法律法规,不必为“倒置举证”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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