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能选拔到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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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能选拔到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吗?
——兼谈法官的选拔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开考了。随之而来的是将有一大批应考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不久的将来,法官、检察官、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的选任将从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这样,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是高等政法院校的法律专业学生的唯一出口。法学教育也将随之发生变革,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学生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准,未通过者将补习后再考试。从教与学两方面而言,将紧紧围绕着国家司法考试设置的科目而专攻。其结果将法学教育变成真正的应试教育,对于未来法律人才的素质必将造成负面影响。

  从国外的情况看,司法人员的选任基本有两大模式,一是英美法系一元化的选任方式,即律师资格考试,法官再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另一是大陆法系一体化的选任方式,即司法考试,欲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都须参加相同的考试,通过后即可取得相应的资格。但取得资格还不能立即上岗,必须参加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如在法国申请参加考试前要参加律师职业培训中心组织的为期一年的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见习律师资格,还要向律师职业培训中心申请参加实习,实习一般为二年;在德国,要经过两次国家考试,第一次考试通过取得实习文官资格后,要参加二年半的实习,实习结业经考核合格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取得候任文官资格;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后要到国家司法研修所参加二年的研修,再经过五年的实习才能取得正式律师资格。但不管是采取何种模式,除考试外,都要经过一定期限的培训才能上岗,决无一次应试定乾坤之势。

  法律职业,顾名思义首要要求是法律知识,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是扎实的基础法学训练,如何考查法律知识仅凭考试是不够的。但如果以目前的司法考试而言,所谓“扎实的法学训练”“法律精神”恐怕也是一厢情愿的说法而已。对法律系学生而言“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不能不说没有一定道理。法官、检察官、律师桂冠的吸引力远超过枯燥的基础法律学习,当老师还希望学生从法律精神、法理学来“练内功”并拓宽知识面时,学生早就机灵的了解到应试才是通往国家司法考试的捷径。而乖乖地坐在教室里体会基础法学的学生早已日渐凋零,如何猜题、答题、得高分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将是法律学生关心的焦点。

  我国的基础教育尽管国家一再强调要注重素质教育,但由于高等院校的容量有限,只能通过考试来选拔优秀生接受大学教育,本来大学教育没有统考、考试相对宽松、没有竞争的压力等而可以加深“内功”的训练被认为是素质教育的典范,然而,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进行,法律职业人员只能用考试的方式来决定录取,这样,大学的法学教育必然又回到应试教育上来了。而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又岂是一个考试所能筛选过滤的?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一下,是否应仿效国外的摸式,如英美从有15-2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律师中选拔法官,或仿效大陆法系的作法,对取得资格人员再进行3-5年的培训。别让那些仅仅为了应付考试的机器人成为法官,等他们在实务界准备充分了之后,再赋予他法官的神圣任务,这样会不会比较能根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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