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在法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年来,笔者发现苏北个别基层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一是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收取诉讼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办法》规定:“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而基层法院却要收取一百元。《办法》规定随着诉讼标的增大而诉讼费收费率递减,而法院却不这样办,均按诉讼标的百分之四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办法》规定:“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而法院却按执行标的百分之五交纳,高于《办法》规定的十倍之多。二是重复收费。近年来,许多基层法院设立立案庭(室),起诉案件均由立案庭(室)负责审查立案。这确实为解决群众告状难开立一条“绿色渠道”,但由于派出法庭收费权被收回,这些派出法庭就挖空心思:无论什么性质案件,一律收取原告当事人150元,不交不开庭,如果原告当事人硬是不交,哪他只有败诉的份了。还美名其曰“其他费用”,事实上许多案件无需什么“其他费用”。且收取原告当事人150元后,派出法庭什么收据、发票都不给当事人,也不写进判决书(裁定书),也就是说官司谁胜谁败,这150元全由原告承担。三是与邮政部门联合乱收费。近年来,基层法院所有民事案件,法院开出的传票、出庭通知,一律适用邮寄送达。违背了民诉法规定的“直接送达为原则”精神。笔者看到一个当事人所在单位与法院只有500米远,举步之劳,但也收取当事人50元“邮快专递”费。近年来,邮政部门派专人坐在立案庭(室),这边法院收过诉讼费,就交给邮政工作人员收50元“邮政专递费”,而且法院规定这“邮政快递费”一律由原告承担,更不写进判决书(裁定书)。这样一来,原告若到法院提诉打官司,无论胜诉还是败诉,200元“其他费用”和“邮快专递”由他来承担定了。违背了民诉法“由败诉方承担为原则”精神。四是违法转移义务。有的基层法院,多是派出法庭。当事人提起上诉交上诉状时,法庭要求上诉人将法院判决书复印十份,附在上诉状后边。这本是法院应做的工作,现在强行转移到当事人身上,有的判决书复印十份,需复印费几十元。这额外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人民法院自己都在违反法律,视法律为儿戏,加重当事人负担,那其他部门乱收费之风如何能消除得了呢?希望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物价部门都要管一管了,新闻媒体也应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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