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挽救濒危家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2002年6月30日。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

  一位年青妇女神色灰淡,目光滞呆。一位老年妇女泪眼汪汪,泣声欲出。她们是婆媳俩,是来向工作人员诉说她们家庭的不幸,盼望有人帮她讨回个公道。

  这位年青妇女名叫张尾平。几年前她与丈夫黄进根从宁化县济村乡神坛坝村举家移居宁化城关,想靠黄进根年轻的体力在宁化谋碗饭吃。虽然日子过得很艰幸,但比在乡下种田还是强多了,过日子还是有了盼头,并购置了搅拌机,成了远近小有名气的搅拌水泥专业户。

  5月18日对于张尾平来说是一个灰色的日子,她们夫妻俩都在工地上,张尾平推水泥,黄进根开搅拌机,已近中午时分,房东的点心已经上场,工友们大都开始吃点心了,可黄进根却迟迟没有到场,突然,“扑通”一声,黄进根从三楼的楼面上掉下来了,全场乱作一团,人们全然没有理会黄进根掉下来的原因,总是救人要紧,好不容易救护车来了,黄进根被送进了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七时去世。

  张尾平此时已经没有任何知觉了,心乱遭遭的,眼看丈夫抛下年迈的父母,扔下年幼的子女离开人间,自己今后的日子怎么过。亲朋好友向房东借了三千元,勿勿地把死者安葬了,日复一日,就渐渐走远了。

  痛苦几天后,张尾平已经能够少许进食了,看着年迈的公公、婆婆,看着每天要吃要喝的子女,她挺直了腰干,找房东、找工程包工头、找介绍工程给黄进根做的中间人。但是,被一一回绝了,各自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谁也不肯支付分文。

  一个多月来,张尾平路没少走,口角也接连不断,说情人也找了不少。虽有些好心来人出来做中间人,总是一无所获。

  走头无路的情况下,一个弱女子选择了法律。

(二)


  中心的工作听了她们幸酸的陈述后,虽是头序零乱,语言微弱,证据微薄,但职业的责任感让工作人员马上意识到这个家庭如果不拉一把可能又要出人命。百分之一的希望就作百分之百的努力。工作人员毫不犹豫帮其代拟了一份诉状:原告张尾平和她的两个子女、公公、婆婆。被告房东戴某,建房总承包人廖某,搅拌水泥联系人童某,起诉标的63273.64元。并协助张尾平向法院办好了一切起诉手续。

  为了支持她诉讼,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和此案的复杂性,中心决定此案由骨干律师办理。

  援助中心律师接受案件后,即进入实际性的接触案件,作了些必要的调查。

  7月初,本案被告廖某向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理由是其患有绝症,并出示了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病历,诊断结论为:右肾癌,右输尿管下段结石,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从事与其体力极不相称的劳动,妻子出走,自己又当爹又当妈,因无力聘请律师恳请法律援助中心能助他一臂之力。

  被告戴某实际上是2001年3月28日向宁化县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幢,并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之日五日内戴某向甲方支付百分之四十购房款43200元;在甲方完成浇倒基础地梁之日五日内再向甲方支付百分之三十购房款32400元;主体竣工交付戴某装修之日再支付百分之二十购房款21600元;云云。但是,3月28日下午,房地产开发商又要求签订一补充协议,将主合同商品房出售改为商品房基础出售,总价格为103320元。所有建房工作由戴某自己请人施工,并向开发商工程挂靠管理费1375元。戴某已支付价款10万元,并请廖某负责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被告童某原也系承揽水泥搅拌工作的,因自己的搅拌机已经出售,当廖请她浇水泥时,她将这一信息提供给黄进根,从中获取20元的信息费,同时自己给帮黄进根打工,赚取劳务工资。

  律师从以上的情况分析,如果房东要承担责任,只能按公平原则,数额不可能象起诉标的那么高;与廖某的关系实际上也系一种劳务关系,不仅标的不高,而且廖某没有任何赔偿能力,打赢了官司张尾平也不能受偿;至于童某,因其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不是信息的失误造成黄进根死亡的,所以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责任了。同时死者黄进根这边也有很大的责任,主要是没有电工资格证而私自带电作业,上岗没有安全帽等。

  权衡上述力弊,此官司不打,将造成张尾平家庭没有任何援助走向绝望,弄不好还会发生不测;打,各自分担责任后,可赔数额不高,况且戴某已经出借了3000元的丧葬费,廖某没有赔偿能力,童某法律上没有赔偿依据。

  律师把眼光盯向了房地产开发商,建议将童某换成宁化县运明房地产开发商,但是因童与张尾平在赔偿问题上结怨太深,多次口角、打架,张尾平不同意放弃对她的追诉。同时怀疑房地产开发商赔偿的可能性和依据,还是执意要原诉被告承担。

  援助律师镇重地向张尾平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张尾平承担原诉败诉的风险责任。张尾平获悉风险后,同意律师的建议,追加运明房地产开发商为被告。

(三)


  8月14日,法庭庄严开庭。庭前,房地产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杨某对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说,等这个案件结束后,准备起诉律师侵犯名誉权。律师毫不客气地告诉他随时恭候,并告知他法庭上主要针对他发言,希望他有个思想准备。

  法庭调查阶段,由于张尾平提供的两个证人另时变卦,庭审陷入对张尾平不利的境地,同时逐步明朗了黄进根没有用电资格证,同时没有戴安全帽这一事实。

  双方阵势差别也较大。原告方出庭的就张尾平和代理律师,而被告连同代理人就有八人,阵势庞大。

  原告代理律师看清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赔偿能力,因此把主要火力专对房地产开发商。指出房地产开发商有六种主观过错:一是明知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而其却以房地产开发为由,变相转让土地;二是明知施工单位为三兴土木建筑有限公司,而其却让买主自己物色施工队伍,造成无建筑资质的人员进入建筑市场;三是明知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而始终以一种不作为的形式,对安全生产置之不理;四是明知建设行业系危险性行业,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五是明知自己向电力统一开户,对用电负有监管责任,而对多数用房违章用电听之任之;六是明知商品房预售需要办理预售许可证,而其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售房。开发商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一轮辩论发言结束后,开发商知道事态不妙,但还是千方百计地狡辩。但是原告代理律师紧紧咬住它的预售许可证和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才知道自己并不是象开庭想象了那样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庭审一结束,开发商法定代表人主动找到原告律师,要求帮助做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同时开发商也三番五次地上原告家做工作,声称判决会影响他们的声誉啦,房地产也难搞,苦衷无人知晓啦,劝原告调解。原告终归系农村女子,心肠又软,经不次开发商的好言,终以房地产开发商赔偿原告19000元而结案。同时原告搞撤回了起诉。

  一起因建房造成人员伤亡的案子,终归从非诉讼到诉讼,从诉讼又回到非诉讼桌上调解结案,除了房地产开发商闷闷不乐外,其他原被告比较满意。

  去年11月11日,张尾平与其婆婆手扛着一缅"无私援助,弱势群体"的锦旗,放着鞭炮,慢步走进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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