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审查之我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吴俊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作为基本赔偿费用中的医疗费用赔偿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以下是本人结合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具体案件,对涉及医疗费用在审查过程中的一些看法:

  一.首先,从病人角度来看看我国医疗体制下的医疗流程。

  我国的医疗就诊一般可分为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一个病员到医院看病通常是以挂号的方式看门诊。门诊治疗由病人主述病情、病史,医生根据病情并通过必要的检查手段作出处理。门诊一般都通过门诊病历体现,有相应的门诊病历编号。如果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及检查结果,认为病人需住院治疗,那就转入到住院治疗的程序。病人住院一般采用内部住院病历卡,在收费上使用内部计帐结算制。在病人入院时预交相应费用,出院时有一张整个总的住院费用发票单,列明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如:西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等。对同一个病人而言,住院和门诊是独立分开的,一个病人一般不可能一边在接受住院治疗的同时还不断的进行门诊治疗。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根据这些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必要的生活费和继续治疗费用。其中关于医疗费的赔偿,应根据患者的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确定;受害人原则上应根据损害情况和治疗需要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无正当理由擅自另找医院或者转外地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它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三.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和医疗体制的不健全,在现实医疗费的赔偿的处理上,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就要求律师在审查医疗费用单据时辨伪存真,实事求是。以下就我所遇到的比较典型的问题一一列举如下:

  1.病人首诊没有相应门诊病历,首诊病历与出院小结有出入;

  2.无正当理由从首诊医院转至上级医院,没有相应转院证明或医生建议;

  3.病人病历与医疗发票、诊断证明、处方互相不能映证,存在矛盾或冲突;

  4.门诊发票无相应门诊病历记载;

  5.未经医嘱擅自做医疗检查或做医疗检查又无相应检查报告(单);

  6.在住院期间无医嘱复看门诊;

  7.恶意重复治疗行为;

  8.恶意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它疾病;

  9.恶意开出明显违反常规的休假证明;

  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为了“出口气”,恶意重复治疗,恶意舍近求远治疗,频繁开药,千方百计地增加医疗费用。这些行为都已严重违反我国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几个不得不谈的问题。

  (一).重复治疗何时了。

  笔者承办的一起普通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致头部外伤,在以后的治疗中,他经治两级医院,住院近一月,前前后后看门诊有十五次之多(住院前看了三次,出院后又持续不断看了八次门诊),且在住院期间又复看门诊。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用。在他的门诊病历上,医生六处使用“病史同前”、“病史同上”。其中在一天之内分别看两个不同科室(内科外科)医生的情况有两次。代理律师经过对其医疗发票的大量详细调查、统计、分析,在代理意见中向法院提出本案受害人有明显恶意重复治疗,恶意擅自转院的行为,请求进行必要的法医学鉴定。

  (二).擅自转院奈我何。

  同样是上述案例,受害人的首诊医院是乡镇医院,该院医生根据病情对受害人的头部外伤进行了全面的诊治。为经任何医生建议,受害人又到县级医院进行了门诊及住院治疗。在对两级医院医疗费的认定问题上,代理律师提出对受害人擅自转院而增加的医疗费不予认定。但法院以受害人大部分医疗费用发生在上级医院,对全部费用进行了认定,代理人认为,这是有悖法律规定、毫无法律依据的。

  五.合理化建议。

  建立完善法医学鉴定体制。

  针对医疗费用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对一个受害者的损伤的原因,损伤的程度,进行的治疗那些是合理的,那些是重复、不合理的,都需必要的审核。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仅局限于“伤残等级”、“损伤程度”的鉴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医疗费用鉴定”以立法的形式纳入到法医学鉴定的范畴。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法医对涉案医疗费用进行全面的认证鉴定:

  1.对医疗费用的书面证据(病历、发票、处方)的法医学鉴定;

  2.对医生休假期限的法医学鉴定;

  3.对医疗费用的合法、合理性的法医学鉴定;

  4.对受害人是否存在恶意重复治疗的法医学鉴定;

  通过鉴定得出的结论将作为法院认定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既合理合法保护了受害者的正当权利,又防止了对费用认定的扩大。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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