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该选择什么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你该选择什么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某于2001年2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某路35号(36号的房屋为张某自住)一座三层楼房,即建筑面积375平方米出租给李某居住,租期为两年。同时还约定,在承租期间李某若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变更出租房使用用途,李某须赔偿张某由此所遭受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一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之后,李某未通知张某也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就将该三层楼的第一层、第二层交由其儿子李某某用于服装加工,第三层居住。三个月后,因该房屋用电量过达电线短路,引起火灾,造成该三层楼倒塌,屋内服装加工设备毁于一旦,并殃及张某自住的房屋严重受损、张某及其妻儿受轻伤。2002年6月14日,张某来到本所请求法律咨询,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例。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就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张某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选择何种之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及其中具体的操作程序又是怎样的呢?这就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先从选择违约之诉谈起。
  如果张某选择了违约之诉,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本案的被告将是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的李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该案的诉讼管辖法院可以是李某的住所地也可以是出租房屋所在地,或者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

  在实体上,如果张某选择了违约之诉,那么张某首先须证明李某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然后提出其所遭受的损失的证明,这是违约之诉举证部分的重点也是难点之处;再次,证明李某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及约定免责的范畴,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事由,只要不违反法律,都具有免责的效力。另外,一般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

  从效果上看,如果张某选择了违约之诉,则其仅可以就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赔偿的形式可以根据双方当时的约定履行,如合同所示“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出租房使用用途,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一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对其损失做出赔偿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的数额,如果当初合同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则以实际损失为准。

  二、再来谈谈选择侵权之诉。
  如果张某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从程序上看,在侵权责任中,贯穿的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责任人仅对自己的行为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害的结果负责。由于很有可能是李某某办服装加工厂用电过量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火宅,所以可以暂且认为是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人身权,应以李某某为被告。考虑到在这次火灾中李某某自身的损失也比较惨重,今后执行起来可能会有一定难度,最好能事先调查一下李某某的财产状况。在诉讼管辖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只能是出租房屋所在地或李某某住所地法院管辖。

  从实体上说,如果张某选择了侵权之诉,先考虑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在此张某就人身伤害这一项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一年,这点对其十分不利。接着,张某还须对以下四点进行证明:第一,其必须举证证明李某某有过错,即应该认识到将居住用房作为生产厂房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证明李某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举证证明自身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假设诉讼时效未超过);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张某还须证明李某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这牵扯到一些专业知识,可能还需通过向法院申请消防鉴定。如果引发火宅的原因与李某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或与李某某的行为有部分关系再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张某可能将不能得到全部赔偿或者败诉。因此,张某还须承担一定的风险性。

  从效果上看,如果张某选择了侵权之诉,张某不但可以就遭受的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还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假设诉讼时效未超过)及精神损害赔偿。不过,李某某就此承担的责任形式是法定的而不是由双方约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这样就很有可能出现张某主张李某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法院最后判决李某某将张某受损的房屋恢复原状的情况。如果最后判令是以赔偿损失形式承担责任的,赔偿的数额通常是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根据计算得出,而不承认双方约定的数额。

  三、由此可见,当责任发生竞合时无论你是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都有各自的利弊所在。
  选择违约之诉,在程序上或是实体上存在的空间弹性较大,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宗旨,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尽最大的注意,最好能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或是自身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以达到将风险降到最低的目的。选择侵权之诉,不仅可以维护你的财产权利而且还保护你的人身权益甚至还包括精神损失,但人身权在诉讼时效上比财产利益较短,且举证责任较重,侵权责任的形式以法律直接规定较多,损害赔偿的数额与实际损失一致。

  所以笔者认为,当你的身边发生了类似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时,尽量先将情况作个具体分析,对各种利弊做个比较再决定选择何种之诉。笔者根据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在本所主任金克明律师的帮助下写这篇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点启发,由于作者本人尚处于实习阶段不足之处也希望能得到各位提点,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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