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魂的诉讼主体资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冤魂的诉讼主体资格—一起奶奶告孙子、姑姑告侄子的动迁纠纷案


  1987年6月27日,大连市房地产发展集团(前身为大连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发展集团)对居住在黄河街18号的江淑清老人进行了动迁,房屋面积57平方米。当时发展集团出具了动迁户证明。1989年开始回迁,但是老人一直没有见到回迁证和其它回迁手续。

  2001年6月,听说该房屋又要动迁,江淑清老人的两个女儿(老人两个儿子,一个在西安工作,另一个在大连)找发展集团要求办理房证时,才得知房证已经于1995年被老人的孙子单伟以自己名义办理。从单伟提供的准迁证上看,该证上发展集团胡传海处长批注是以单伟单位交了代建费和采暖费为由要求更名的,而负责办理房证的大连广信物业公司称是根据准迁证办理的。其实,单伟是1995年结婚时才搬来隹的,根本不具有被动迁人的资格。而经调查,其单位当时的经理证明,单位从未给其交什么代建费和采暖费。胡处长也承认把房证办给单伟不妥,应予纠正,但是他无法自己给改正过来。其它具体工作人员提出,要见到领导的书面意见才能办理更名。经大连市房产局顾部长介绍,该准迁证不大可能是真的,因为印章不符。而且单伟在没有动迁证的情况下,不是被动迁人,按照法律和大连市的规定是不应取得准迁证。

  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新商报》记者实言介入调查,了解到事实真相,并于2001年11月6、7日进行了连续报道。2001年11月22日大连电视台《法制天地》节目对此也予以报道。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影响,发展集团和单伟的行为激起了群众的公愤,居委会、邻居、派出所纷纷为江淑清老人出具证明材料,希望能够帮助江淑清老人的女儿实现老人垂暮之年的最大愿望。

  但发展集团仍未为老人更改房证。他们说,办理此事的胡处长已经退了,要改过来,需要公司领导点头或者法院的判决。一些同情单家的工作人员对此也非常不理解:已经是非常清楚的事,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你家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人于2001年8月20日起诉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听说老人起诉,单伟曾讲:“我让你们连案都立不上!”老人的女儿们,也就是单伟的两个姑姑单炜和单连歌当时并未信这个邪。立案时,立案庭的赵建庭长建议老人代理人单炜按行政案件起诉,并为其撰写了诉状,叫来行政庭庭长,经商议后,把案件转给了行政庭。过了几天,行政庭郭秀杰庭长通知单炜到法院,以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为由做单炜工作,动员其撤诉。在单炜未同意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18日按自愿撤诉进行了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单炜只好按民事案件起诉。2002年4月1日,赵建法官以原、被告不属平等主体为由驳回其起诉。在裁定作出之后,法院迟迟未通知单家。在这期间,老人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含恨去世。老人临终时挣扎着不断地说:“我要我的房子!”老人立下遗嘱,把房子给一直赡养着她的两个女儿,不给虐待她、欺负她的孙子单伟一家。按照老人的遗愿,沙区法院也称因为老人已经去世,应以继承人名义上诉。于是除单伟的父亲之外,其余三兄妹决定以单炜的名义上诉。上诉状递交以后,单炜经常去两级法院查问结果。但是,直到2002年9月23日才得到中院的裁定。中院以单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维持了原裁定。

  按照两级法院的理解,只有当事人汪淑清本人才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但是汪淑清老人已经含恨去世,要这个具有主体资格的冤魂做为原告,已经是不可能的了。所以,该案件就应当从此消失。这样,单伟让其伯伯、姑姑们立不上案的说法真的“一语成谶”了。

  起诉被驳回后,单家兄妹决定以其他案由在沙河口区法院重新起诉,但深感障碍重重。沙区法院在起初以中院已裁定驳回上诉为由拒绝继续受理。沙河口区人大在听取其反映之后曾要求法院立案,但法院一直不予办理。在单家兄妹委托律师后,律师第一次去法院立案,立案法官一看诉状,立即带着案卷离开立案窗口,一直过了半个多小时才回来,告诉律师此案已经裁定驳回,现不予立案。律师向其要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法官始终不给。然后,单家就继承案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仍不立案。在律师第三次立案时,立案的法官只瞟了一眼诉状就说:“不能立”。律师问他为什么,他说:“你告的不还是发展集团吗?!”律师气愤地质问:“为什么发展集团就不能做被告?凭什么立案庭就对案件做实体审查?”该法官置之不理。由于本案属不动产纠纷,属沙区法院专属管辖,但在该法院由于这些人为的原因,使他们很难立上案。单炜找到了该院一些法官,有法官承认本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他们还得在院里工作,“不能捅这个漏子”。

  律师最后一次立案时,在明知单伟的父亲不可能和其他三兄妹一起起诉的情况下,该立案法官提出可以以遗产继承案件立案,但必须由江淑清老人的四个儿女一起作为原告,四个儿女必须同时在诉状上签名。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有继承人未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要求三兄妹硬拉上单伟父亲一起起诉,纯粹是刁难。

  与此相呼应,在与发展集团的交涉过程中,发展集团后来提出如果法院或者有关部门能够以判决形式或者有关的领导批示、行文等形式对老人的权利进行确认,他们愿意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定,江淑清老人作为被动迁人,理应得到回迁房屋的承租权。单伟不是被动迁人,不可能成为回迁房屋的承租人。发展集团以单伟自称其单位交了房屋代建费和供暖费为由变更房屋被回迁安置人是不合法的。何况,单伟单位并未交纳任何费用,其单位经理刘向东为此也出具了证明。由此可见,单伟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是非法的,应予撤销。

  按照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单炜作为与老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女儿,对母亲进行多年的赡养,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单家兄妹三人也一致书面同意以单炜名义为母亲讨个说法,争回房屋承租权。因此,单炜具有完全的诉权和实体上的承租权,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据《大连晚报》2002年11月22日A3版头条登载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另一个案例,案中的当事人情况同本案几乎完全一致,结果沙区法院判决动迁单位败诉,承担回迁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责任。同一法院,同样事实,处理却截然不同,这有力地说明沙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不妥当、不正确的,汪淑清老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直到今天,单家兄妹仍在无助地努力着。江淑清老人离世已经近一年了。这二百多个日日夜夜里,单家三兄妹时时受着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和折磨。老人的遗言声犹在耳,但是法院和城建公司迟迟没有任何进展。老人死不瞑目的惨状如鞭子抽打着他们同样已经老迈的心。单炜和单连歌几次为此事上火病倒。

  对单家三兄妹来说,目前的状况使他们非常茫然:人死真的如灯灭吗?人死了,是非曲直也跟着死了?正义和公理也跟着死了?这漫漫的诉讼之路,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个尽头?老人的在天之灵,什么时候才能够得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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