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八百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死囚八百天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胡嘉延律师

2000年7月19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一法庭内,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这里对李永财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字(1998)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财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9年1月28日作出(1999)丹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席上,李永财脸色苍白。由于紧张,额头渗出的汗水顺着面颊淌到胸前,湿透了衣服。他一动不动,前?茸磐罚?两眼直勾勾地斜盯着法官,努力用靠进法官的耳朵捕捉法官所说的每一个字。两只铐在手铐中的手紧紧地攥在一起,两条带着脚??的腿自打迈进法庭就在不停地颤抖。
“宣判后,被告人李永财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6日作出(1999)辽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内,此时早已是座无虚席,挤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有的甚至蹲到审判区内。人们鸦雀无声,屏住呼吸,静听法律的神圣判决。
“经本院审理认为,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财持尖刀将被害人张益国刺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李永财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财无罪;二,被告人李永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判长 翟振宽,审判员 隋明毅,代理审判员 于义清,书记员 冯泰昆”。
话音刚落,旁听席上顿时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李永财也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此时尽管手铐还无情地铐在他的手上,可他浑然不知,全然不觉,两只手象机器人似地在不停地拍动着,酸甜苦辣的泪水无声无息夺眶而出。
是啊,从1998年4月21日的被抓,到今天的宣判,李永财镣铐加身,走过两轮春夏秋冬。他鸣着冤,叫着屈,忍着痛,不时屈指而数,计算时光——何时才是出头日?
是啊,从1998年4月21日的被抓,到今天的宣判,李永财身心交瘁,整整八百二十天。他守着愁,伴着忧,含着泪,经常凭窗而眺,仰望天空——几时方能获自由?
今天,法律终于向他微笑,法律终于向他伸手,法律的阳光终于重新照耀在他的头上!此时此刻任凭是谁,也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喜极而泣。
掌声静了下来。法官照例询问李永财是否上诉,然后让李永财签了字。由于手续上的原因,李永财并没有当庭释放,又被带回看守所。
李永财回到监所,同号的人立即围了上来,询问判决结果。当得知李永财无罪时他们先是惊讶,再是轰动,最后是祝贺。而他们的祝贺方法,说来难以置信,竟是含着欢笑、噙着泪水你一拳我一脚把身为号长的李永财尽情地打了一顿!这些因各种原因被关进看守所的人,人性没有泯灭,尽管他们绝大多数将要继续被关押,但他们还是真心地祝福李永财走出炼狱之门,重新获得自由。
吵杂声惊动了管教,走过来喝问情况。李永财连忙解释原委。平时严肃得好象没有感情神经的管教看到李永财无罪的判决书后,也激动起来,情不自禁地用手掐了李永财一下问:“这不是在梦里吧”?李永财使劲地点着头回答说:“是真的,我都感到痛了”。
李永财无罪的消息在凤城市看守所不胫而走。一位老公安感慨地说:“我当了几十年的警察,涉嫌杀人改判无罪的,这还是第一次遇到。现在的法律啊,真是没说的”。当天,李永财那戴了八百二十天的脚镣被砸了下来。人们可能不信,当脚镣被摘掉时,李永财反到不会走路了,一迈腿便是一个趔趄向前摔倒!
第二天,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取保侯审手续后,李永财以无罪名义释放。李永财出来第一句话,就是紧握住我的手说:“胡律师,救命恩人哪”!说完,已是泪如雨下,泣不成声。而我也是感慨万千,百感交集,一行热泪也止不住陪伴在李永财千行泪雨中,久久不能打住。我望着泪流满面的李永财,我知道,李永财虽然默默无语,可他的思绪已沉浸在不堪回首但又不能不回首的往事中……。

1998年4月20日,这一天对李永财来说,不知是值得举杯庆祝,还是应该痛心疾首,反正从这一天的深夜开始李永财经历了人生的大喜大悲。
李永财与关凤平是在1988年经自由恋爱而结婚的。婚后感情较好,并婚生一子。在1998年2月14日,因生活琐事双方协议离婚。对于李永财来说,此次婚变,本来就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再加上离婚后两个多月无滋无味单身生活的寂寞,李永财决定找关凤平商量复婚事宜。1998年4月20日晚9时许,李永财来到关凤平的住所,也就是李永财原来的家,与关凤平恳谈了两个多小时,关凤平同意了李永财的复婚要求。
俗话说,久别胜新婚,何况此时此刻对李永财来说犹如梅开二度、春风再度玉门关的良宵美景!正当李永财刚要品尝破镜重圆的喜悦,享受妻子风情万种的恩爱,本案悲剧性人物——被害人张益国不早不晚???淘谡飧鍪焙蚯孟炝斯胤锲降募摇?
张益国与李永财同在张的哥哥处打工,俩人平时相处得还算可以,张益国知道李永财已经离婚,也知道李永财搬出另住。
对于张益国的到来,关凤平感到惊讶,李永财更是毫不掩饰对张益国的怀疑,连声质问满身酒气的张益国深更半夜为什么到这里来。张益国支吾道:“我来问你还去不去我哥那里干活了”。李永财不满地说:“没有明天吗”?张益国不语。李永财又问:“你昨天看见我为什么不说”?张益国说:“昨天忘了”。李永财追问道:“你怎么知道我在这里”?张益国说:“我听你二姐说的”。李永财更是满腹狐疑:“这就怪了,我好几天没看见我二姐,她不知道我在这里——你到底来干什么”?
面对李永财的咄咄逼问,张益国无言以对,他在关家抽了一根烟,就被李永财送出大门。李永财与张益国一起走到关家胡同前面的一个公共厕所旁,俩人还在为张益国到关家的目的争论不休。争论中有两个邻居路过这里,问李永财有什么事需要帮忙,李永财回答说不用。几分钟后,关凤平把李永财喊回家。
如果说李永财回家后不再离开家门半步,那么李永财的生活还会沿着原来平静的轨道运转。但不知是命里注定,还是鬼使神差,李永财回到家后???桃?小便,???桃?看张益国走没走,而这一段时间李永财的活动???堂蝗丝醇?,无法证实!这样李永财又来到公共厕所前,但此时的张益国已不知去向,只剩下一辆他骑来的自行车倒在那里。李永财回家后把情况告诉了关凤平。关凤平说:“他是不是喝醉酒骑不了车走回家了?明天他好来找车子了,你把车子给推回来”。李永财犹豫了一下:“外面太黑了”。关凤平说:“你拿着手电”。不一会儿,李永财把自行车推回来了,还捡回一把管搬子、一个打火机和五元六角钱。关凤平问李永财这些东西哪来的,李永财说:“在厕所那捡的”。关凤平嫌脏,李永财说:“也不是在厕所里捡的,是在厕所门捡的”。说完,李、关二人就睡觉了。
李永财这一觉睡得很沉,酣然入梦,睡梦中应了那句老话:他做梦也没想到此时此刻张益国身中14刀、被人杀死在距关家200多米远处!
李永财这一觉睡得很沉,酣然入梦,睡梦中他根本不知道公安机关此时此刻已对张益国的死展开调查,而调查方向沿着种种线索竟直接指向李永财!
公平而论,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还是相当高的。从21日凌晨5点多钟接到报案赶赴现场进行勘验、确定尸源、走访调查,到早晨8点多钟,区区三个多小时,公安机关就已完全掌握张益国在20日晚11点半多钟最后离开的地方是关家,在关家与张益国发生争论的是李永财,把张益国送出家门的是李永财,在厕所旁与张益国继续争论的还是李永财!李永财有作案动机,李永财有作案时间,李永财有重大嫌疑!在茫茫人海中能把线索锁定在确实与张益国有过接触的李永财身上,说明公安机关确实不是无能之辈。
21日早8点来钟,公安人员来到关家,问:“你们家昨天晚上谁来了”?当听到是张益国来了后,公安人员把李永财和关凤平带到刑警大队分别询问。
大概把李永财挖出来太容易了,而且李永财身上的疑点简直是太多了,主办此案的公安人员都不怀疑,张益国就是被李永财杀害的,动机很简单,就是情杀!或许在他们看来,本案已经告破,剩下的问题就是李永财低头认罪,有一个好态度争取宽大处理了。首战告捷的喜悦冲昏了他们的头脑,蒙住了他们本来智慧的眼睛,使他们对可以把本案引向另一个方向的种种线索视而不见:张益国死后其身上穿的皮夹克不见了,它哪去了?一个既非张益国带来,又非李永财所有的管搬子遗留在犯罪现场,它是谁的?杀人的凶器为什么找不到?现场遗留的五元六角钱是否意味着凶手是劫财害命? 李永财假如是凶手,为什么不逃跑,反倒不符合常理地把现场遗留物捡回家中,这不是引火烧身吗?张益国身中14刀,身上留有与他人搏斗的痕迹,但为什么李永财的身上一点伤痕也没有,甚至连一点血迹也没有?李永财假如是凶手,杀人后为什么一点心理负担也没有,竟酣然入睡,难道他是一个职业杀手吗?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疑问比李永财身上的疑点还要多,但没有人去正视它,深问几个为什么,以至于公安人员错过时机,溜走了真凶,最终使本案成为疑案、悬案、死案。
对李永财的讯问和对关凤平的询问,其内幕过程不必细说,个中原因,有的人也能猜出。反正李永财第一天没承认杀害张益国,但第二天他招供了,供出的细节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完全一致。而关凤平则始终咬紧牙根,坚持李永财没杀张益国,也不相信李永财能杀张益国。

我是在1998年4月25日接受李永财二姐的委托介入此案的。当天,我就对关凤平详细询问了当时情况,又向李永财的二哥询问了他所看到的李永财指认现场时的情景。27日,我又进一步向关凤平询问了情况。此时,在我的脑海里已经形成一个初步判断:李永财很可能是无辜的!因为李永财在案发后的一系列行为不符合杀人犯的逻辑表现。
一想到这一点,我就特别兴奋。作为一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谁都想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并希望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尤其在涉嫌杀人案中更是如此,这是所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追求和向往的最高境界,我当然也不例外。
1998年4月29日,几经周折我终于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凤城市看守所会见李永财。
李永财拖着八斤重的脚镣步履维艰地迈进会见室,一言不发,看见我拿出手拷,便默默地伸出双手任凭我拷上,然后用怀疑和带有敌意的眼光看着我。
平心而论,我真不愿意用手拷拷我的当事人,我认为这样会在我和当事人之间感情的交流上造成一个小小的障碍。但此举又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外地的看守所曾发生过在押犯在律师提审时殴打律师或逃跑事件,所以丹东市看守所和丹东市司法局都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自带手拷,以防不测,否则不准会见。
我仔细打量李永财:一米七零的个头,眼神发呆,一脸心事重重的样子。不知是突遭巨变,还是被剃光了头发显的,李永财脸色苍白,没有一点血色。他的目光在我和公安人员之间游移。显然,他在猜测我是干什么的。
我清了清嗓子,把律师执业证递给李永财说:“我是你二姐聘请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同意吗”?
李永财接过我的律师执业证认真看了看,又扭头看了看站在门口的公安人员,然后底气不足似的用嗓眼挤出两个字:“同意”。
“由于你这个案子现在还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你被逮捕了,我还可以为你申请取保候审,你听明白了吗”?
“听明白了”。
“你现在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
“为什么拘留你”?
“说我杀了张益国”。
“你杀人了吗”?
问完这句话,我两眼紧盯着李永财,我能否遇上一个好案子,就在于李永财对这一句话的回答上。我喜欢办有争议的案子,尤其喜欢办疑难复杂的案子,这样会驱使我动脑筋认真思考问题,在迷雾中找到正确的答案,从而享受别人难以体验、而我又难以用语言表达的快乐。当然,这样的案子可遇不可求,原因很简单,公安机关办案很少有失误。公安机关中办刑事案件的人员,可以说个个都是专家,没有白吃饭的。
李永财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话,抬起头看了我一眼,又看了在场的警察一眼,然后垂下目光,盯住脚尖,全身一动不动,只有头在微微晃动,看得出他的思想在激烈的斗争。好长一会,李永财抬起头望着我,用坚定的语气对我说:“我没杀人,是他们打我,逼我承认杀了张益国”!
太好了,李永财,你说出了我最希望你说出的这句话!刚才我还担心你不敢说出真话,如果是那样的话,就是神仙也救不了你。
陪同我一起来的那位公安人员,进屋后始终没有打扰我的问话,这时他有了反应,从门口走到李永财跟前,一句话也不说,只是严肃地看着李永财。
说句实在话,别看那位警察一句话也没说,我倒是打心眼里佩服他。他不象个别警察那样炸炸唬唬,动不动以取消会见为由,来左右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虽然他在用他的肢体语言警告李永财不要乱说话,但这种做法毕竟挺文明,也不算违反法律。
我进一步问李永财:“你说公安人员打你,你有证据吗”?
李永财掀起衣服,露出上身说:“你看我身上的伤”。他的前胸后背确实青一块,紫一块的,是被打的痕迹。
这时,我的脑海在飞速旋转,一个难题摆在我的面前,怎样回答李永财的问题?轻描淡写地应付几句?那不行!刚才我还一本正经引经据典告诉李永财我可以为他代理申诉、控告,现在人家真的把希望寄托给我,我怎么能象叶公好龙那样缩头缩尾绕道而行?这有悖于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我办案的一贯作风;声色俱厉地批评公安机关?也不妥,面对面地同公安人员对抗,一旦他真的耍起特权结束我的会见,此时我的笔录还没做完,李永财还没有签字画押,我没有李永财的第一手材料,以后的工作我很难做。我必须既支持李永财的正当要求,批评个别公安人员的错误做法,但又不能同在场的公安人员闹僵,这个尺度我必须把握住。我清理一下思路,想了一下,用手使劲地摁了摁李永财受伤处,问:“疼吗”?李永财说:“疼”,但从他的表情看并不十分痛苦,我心里有数了,李永财只是表皮伤,内脏和骨头没有问题。
我对李永财说:“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个别公安人员打你,这是违法的,如果你真的被打坏了,我一定帮你控告,我的职责就是干这个的。但是我刚才摁了你受伤处,我认为你只是受了点皮肉伤,情况并不严重,如果你现在控告他们打你,这是你的权利,我也会给你提供法律帮助,不过还不到十天半个月你的伤就好了,到时候你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被打了,你就是告了也告不赢。再说,哪个国家的警察不打人?美国倒是满口讲人权的国家,可是你看一看电视,他们国家的警察打人更凶!现在个别公安人员认为你是杀人犯,认为你是负隅顽抗,出于对杀人凶手的痛恨和急于破案的心情打了你几下,尽管不对,但如果没打坏,你就忍了吧”(后来李永财被无罪释放,出看守所的当天我就让李永财去检查身体,确实没有什么病,这证明我当时对李永财伤情的判断是正确的)。
我这一席话,说得在场的公安人员脸色缓和下来,李永财也频频点头,双方的情绪已不那么对立。我趁热打铁拿出一盒烟,问那位公安人员:“可以让李永财抽根烟吗”?他捏了一下烟盒,点了点头,算是默许。我又请他抽一根烟,他摇了摇头,然后又退到门口。此后,我顺利地取完李永财的笔录。
事后,我努力回想那位警察的模样,竟忘得一干二净。或许是因为他一句话也没说,我便没注意看他,但他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以及人品素质却给我留下深深的印象,至今也不磨灭。

“关于立即释放李永财的法律意见书
受犯罪嫌疑人李永财的委托,本律师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犯罪嫌疑人李永财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凤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依法代理李永财提出无罪申诉后,凤城市公安局仍向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现经审查已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现凤城市公安局显然没有执行此规定。因此,本律师作为李永财的委托代理人建议公安机关立即释放李永财。
此致
凤城市公安局
李永财委托代理人
胡嘉延律师
1998年5月21日”
在此之前的1998年5月3日,我就以李永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为李永财写了一份申诉状寄到凤城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在申诉状中,我列举了八个理由说明李永财杀害张益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建议搞清楚管搬子的来龙去脉。1998年5月8日,凤城市公安局以凤公预捕字(1998)103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向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永财。1998年5月14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凤检不捕(98)54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永财。
凤城市公安局对我的法律意见书是怎么答复的呢?——“李永财涉嫌杀人,放了他,跑了怎么办”?
我理解凤城市公安局的苦衷,他们就认准了张益国是被李永财杀的,而涉嫌杀人,事关重大,绝不能放人。这种目的、动机是良好的,但却不符合法治精神。
公安机关不放人,我也无可奈何。说句实在话,在侦查阶段能做到如此程度,我已经是尽责尽力了,我的委托人及家属也表示满意。我现在如果偷懒耍滑,静候事态自然发展,当事人及其家属是挑不出我什么的。可我偏偏就是一个认真的人,为当事人服务完全彻底,是刻在我脑海的座右铭。于是,我又来到凤城市,从检察院、政法委,到市人大,我走了个遍。所到之处都表示我的要求合理合法,但又表示无能为力。无奈,我带着最后希望,来到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一处的负责人热情接待了我,并认真听取了我对本案的看法和要求。她告诉我,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把本案作为疑难案件上报到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将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这个案件。她让我写一份材料交给她,以便充分考虑我的意见。后来,经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批准逮捕李永财!其中一个重大理由是,凤城市公安局提交了一个新的证据:他们把在关凤平家院门的铁制门把手上发现的一块人肉组织送往辽宁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结论是该组织是张益国的!据此,凤城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27日以凤公预捕字(1998)122号提请批准逮捕书重新向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永财,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13日以凤捡批捕(1998)133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李永财!
其实我对那块人肉组织不以为然。关凤平以前告诉我,公安机关在询问她时曾经问她,她家院门瓷瓶门把手上的人肉组织是哪来的。她后来回家一看,瓷瓶门把手还在,但铁制门把手却被卸走了,所以我认为铁制门把手上的人肉组织大有可疑。何况公安机关在对关凤平家进行搜查时,没有李永财、关凤平及其他见证人在场,在这种情况下提取的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怀疑。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捕李永财,是依法作出的,作为一名律师,我虽然不同意这个决定但必须尊重这个决定!不过这样一来,我倒真的无所事事了,只能等待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庭上为李永财辩护了。

1998年9月14日,我接到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二处的通知,李永财一案,已由丹东市公安局移送该处审查起诉,我作为辩护人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人们可能不知,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和职责是不一样的。在侦查阶段,律师是代理人,其职责就是前面我已经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辩护人,其职责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差异是,在侦查阶段代理人只能进行有限的程序性的介入,而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辩护人则可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调查。正因为如此,我在刚接受李永财二姐的委托时,并没有面向社会进行调查。现在,我铆足了劲,决心自己把案情搞明白。
随着我调查的深入,证实了关凤平的说法,即公安机关在搜查关凤平家时,确实没有任何人在场见证。随后,在研究了凤城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和辽宁省公安厅的两份刑事技术鉴定书后,我有了重大发现:对于那块人肉组织,笔录说是沾在铁制门把手上,而鉴定书说是沾在铝制门把手上,两者哪个对(何况公安人员告诉关凤平说那块人肉组织是沾在瓷瓶门把手上的。三种说法又是哪个对)?
那么,是不是笔录或者鉴定书这两份证据中有一个存在有笔误?我认为不可能:一是没有证据证明是笔误,二是没有人说明是笔误,三是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不应存在笔误。另外我认为,既然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是铁制门把手,不是铝制门把手,关凤平也说她家没有铝制门把手,那么辽宁省公安厅的两份鉴定书关于铝制门把手上人肉组织的鉴定就与本案无关,不能采信;而现场勘查笔录关于关家铁制门把手上人肉组织的记载,由于无见证人见证,属于程序不合法,也不能采信。
我对这一发现十分重视,我知道,李永财之所以能被批捕、被起诉,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这两份鉴定书,如果否定了这两份鉴定书和现场勘查笔录,那么这个案子就不攻自破。
我还发现,现场勘查笔录和凤城市公安局对张益国尸体的鉴定书(1998年4月23日制成)关于张益国死后形态的描述是不一样的。笔录说:“尸体……右臂弯曲,右手位于腹下,左臂自然下伸”。鉴定书却说:“左手压在腹下,右上肢自然伸展”。如此证据,其证明力值得怀疑。
我相信,我的这些发现一旦在法庭上抛出,无疑是重磅炸弹,会引起震动,这对于提高我的知名度具有极大好处。但是,我反问自己,律师办案究竟是为自己还是为当事人?答案是显然的,无论何时何地,律师只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就本案现阶段来说,如果我能使检察院撤销对李永财的指控,使李永财早日恢复自由,这才能说我时刻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我在前阶段为李永财申诉,为李永财出具法律意见书都是围绕这一目的进行的,至于法庭上的轰动效应,不应该是律师所刻意追求的。
于是,我找到了检察院负责本案的检察官,谈了我对本案的看法,也谈了我将对李永财做无罪辩护的观点,不过,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我对前面的两个发现只字未提。我最后说:“作为我本人,我当然希望在法庭上为李永财打赢这场官司,但我更希望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能对李永财撤诉,这样更能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信,也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你们检察机关在以前发生于宽甸县的一起杀人案中,对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两个犯罪嫌疑人经过调查,发现其中一个是冤枉的,避免了一起错案。我希望你在本案中也能创造一个奇迹”。这位检察官的回答十分直率:“创不创奇迹我不考虑,但我会认真考虑你的意见的”。事实证明,这位检察官对本案确实十分重视,两次把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不过检察机关最终还是认为有证据证明李永财实施了杀人犯罪,还是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讼。
1999年1月1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从开始质证时就比较激烈。果然不出所料,我的两个发现引起合议庭的注意,合议庭的一个成员拿起卷宗仔细察看那个门把手的照片,然后与我低声交流看法。在随后的言词辩论阶段中,出于职业的敏感,我注意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益国的妻子说出的一句话:“李永财好拿刀砍人,他左臂的伤残就是以前拿刀自己砍的”。李永财在为自己辩护也说:“我是伤残人,左臂有伤残不能杀人……”。“左臂伤残!伤残人”!这两个关键词狠狠地撞击我的脑海,象一道闪电照亮我的思路,使我在辩论发言中特意指出,一个左臂有伤残的人是没有能力杀死一个强壮人的。不过遗憾的是,这一信息我事前并不知道,不能深入展开论述。但是我相信,我为李永财作无罪辩护的整体发言,在旁听席上的一片掌声中已经打动了合议庭。我坚信,宣判李永财无罪应
当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

1999年2月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李永财宣判了(1999)丹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完全出乎我的意料,象一盆冰水兜头给我浇了个透心凉:“一、被告人李永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判处被告人李永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三百九十二元整”!
三号晚上,李永财的家属也知道了判决内容。他们打电话给我,情绪激动,表示不服此判决,坚决上诉。
第二天,我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取应当给我的那份判决书。当时正巧本案两名合议庭人员和书记员在议论,说宣判时李永财表示服判,不上诉。我听到后连说:“不可能,不可能。李永财的家属已委托我上诉”。书记员拿起电话说:“我打电话再核实一下”。通话后,对面传来看守所管教的声音,证实了李永财确实表示不上诉了。书记员把电话重重一放,说:“法院没判错,人就是他杀的。否则他没杀人判他死缓,他为什么不上诉”?!话语中带有一种恨其不为,怒其不争的感情。一位合议庭成员用急促的语节对我说:“胡律师,你赶紧到凤城市看守所去一下,问李永财为什么不上诉”?话不在多,但我听得出大家对李永财的作法都感到不可思议,不可理解(事后我了解到,这个合议庭对李永财的合议意见是无罪,但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是李永财构成杀人罪,但证据又不那么充分,所以判李永财死缓)。
于是,我马上赶到凤城市看守所会见李永财。
一见面,我开门见山地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你收到了吧”。
“收到了”。
“判决书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你服不服”?
“不服,我没杀人”。
我心里一阵高兴,谁说李永财已经服判了?那些管教是怎么传话的?一字之差能害死人哪!
“那你上不上诉”?
“不上诉”。
嗨、嗨!这个李永财说话大喘气,把要命的话放在后面说,我真被他气了个半昏。
我严肃地对他说:“既然你没有杀人,又不上诉,这在法律上说明你认罪服判,承认了杀人,这不是和你前面否认杀人的话自相矛盾吗”?
李永财抱住低下的头,长叹了一口气,说:“我一点信心也没有了,我不敢上诉。你辩护得那么好,我听了后信心百倍,以为法院能判我无罪。可我没杀人他们都判我死缓,我要上诉了,他们再判我死刑怎么办”?
结症原来在这里,我心里一颤。可怜的李永财,无奈的李永财,法盲的李永财!你不上诉,那你就是屈死鬼一个!死缓是一个什么概念?就是在两年期间,你李永财不能有任何故意犯罪行为,如有,则立即执行死刑。一句话,这两年期间,死刑的枪口始终瞄向你李永财,稍有不慎,你李永财必死无疑。你躲了初一,可能躲不了十五。
“我国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就是说如果你上诉了,人民法院不会为此加重对你的处罚改判你死刑的。再说,对你的判决,如果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又不认罪,法院应当直接判你死刑而不是死缓,这说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认定你犯有故意杀人罪也不是信心十足”。
李永财还不放心,叮问我一句:“胡律师,我上诉了,你能保证我不被判死刑吗”?
法律离他似乎太远,他不相信法律,但律师却近在咫尺,律师的一句话,对他可能就是镇静剂、强心剂。而且在他看来,罪名事小,生死事大。生死攸关的事可马虎不得,关键时刻,他异常谨慎,甚至有些神经质。我必须使他振作起来。
说实在话,我办过许多刑事案件,从来没有遇到过被告人要求我作出某种保证才上诉的。再说,我一个律师能向当事人保证什么呢?不过既然李永财不相信法律而相信我,那我就破例为李永财保证一把,因为我十分清楚,法律对此已经保证:上诉不加刑,李永财绝对死不了。
“你放心,我向你保证,绝对判不了你死刑。你相不相信我”?
“那你还当不当我的律师”?李永财又提出一个新问题。
“我来这里就是告诉你,我还是你的律师”。
“那我上诉”。
千金难买的一句话。我赶紧拿出空白上诉状,让李永财在上诉人栏处签上名,按了手印,我这才一块石头落地——剩下的,就是我回去怎么替李永财写上诉状了。这时,我问李永财:“你在庭审中说你左臂残疾是怎么回事”?
“我和我老婆闹意见自己把自己砍残了”。
“你伸出胳膊让我看看”。
李永财挽起以前我会见他时从来就没有挽起过的衣袖露出伤口。我的天,伤口足有9公分长,小臂的肌肉已经萎缩。我让李永财握手,他的左手指仅能勉强收拢,拇指与其它手指不能对指,说明李永财的左手根本使不上劲。此时此刻,我立即认识到李永财没有杀人能力,李永财不可能杀人!这和我以前的判断完全一样!李永财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例如他两手用力夺下张益国手中的刀,两臂拦腰抱住张益国等等都是假的。
对这一重要的情况,我不禁埋怨李永财:“这个情况你为什么不早告诉我”?
李永财怎么回答我?——“我也不知道这对案子有什么用”。
我听了直摇头,李永财不懂法,拿他真没办法。
“以前去医院看过胳膊吗 ”?
“看过”。
“有病志或者诊断书吗”?
“早没有了”,我心头一凉。——“不过我有残疾证”。
我心里又为之一振:“残疾证现在在哪?是几级残”?
“忘了是几级,残疾证在我二姐那里。对了,我由于这个伤,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单位办了停薪留职,单位能给我出证明”。大概李永财也感觉到这个情节的重要性,开始主动介绍情况。
我对“丧失劳动能力”这几个字特别感兴趣,但李永财再也谈不出什么有价值的情况了。
离开看守所,我立即来到李永财二姐家,要来残疾证一看,我心里一阵狂喜,李永财是四级残疾,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之规定,四级肢体残与李永财胳膊情况相对应的是单肢瘫肌力2级。而肌力2级根据Lovett肌力分级法,是指在减重状态下能作全幅运动,但不能抵抗重力作全幅运动,不能抗外加阻力,其肌力相当于正常肌力的25%。通俗地说,就是胳膊可向下运动、水平运动,但不能抬高,同时影响手指不能用力。也就是说,李永财左臂肌肉瘫痪,必然导致其左手无力,李永财的左胳膊是聋子的耳朵——摆设,使不了劲,杀不了人!这份早在1996年7月10日由丹东市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将会彻底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法律的天平上李永财又多了一个无罪的砝码。
随后我到李永财单位取了一份证明,证明李永财确实因为伤残而停新留职。
在返回的路上我的心情是甭提多高兴了。不善唱歌的我不由自主的哼起了台湾校园歌曲:“走在乡间的小路上,暮归的老牛是我同伴,蓝天配朵夕阳在胸膛,缤纷的云彩是晚霞的衣裳。笑意写在脸上哼一曲乡间小唱、任思绪在晚风中任飞扬,多少落没惆怅都随晚风飘散,遗忘在乡间的小路上”。

1999年2月5日我替李永财写好上诉状,连同我的二审辩护词(我担心二审不开庭审理而实行书面审)以及我调取的新证据一起交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结尾处写到:“尊敬的人民法院,我没杀张益国,却认定我杀了他,我不服啊。宣判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电话到看守所问我上不上诉,我回答不上诉,我是怕上诉后改判我死刑立即执行呀。我死了是屈死鬼,可张益国就不是屈死鬼吗?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张益国也是死不瞑目啊!唯一高兴的就是哪个凶手。上诉人恳请省高院最终判我无罪,其意义不仅是洗刷我的罪名,更重要的是以此警告那个凶手,不要乐得太早,多行不义必自毙,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我的冤情,正在缉拿你这个真凶,这就是法院的尊严,这就是法律的尊严”。
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就是说对于上诉案件最多在三个半月之内就能有结果。三个半月,一百多天啊,这对度日如年的李永财来说不是个短暂的时间。
三个三个半月过去了,省高院的判决左也等不来,右也等不来。李永财心神不宁,如坐针毯,频频捎话问我怎么回事。我也等不及了,连连写信给省高院的有关法官及院长询问情况,并以超期羁押为由要求为李永财取保候审。这些信件,不是黄鹤一去不复返,就是泥牛入海无消息,都杳无音信。
2000年5月7日,一个令李永财开心的日子。在距李永财上诉一年零三个月,省高院的一纸裁定终于姗姗而来:“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丹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0年6月2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审理前,我把李永财的残疾证和他的单位开的证明的复印件连同一个说明一起交到检察院。这次我不想把这两个证据当作秘密武器,我只是希望李永财少走一些程序,少遭一些罪。同样遗憾的是,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还是坚持提起公诉。
照例,我还是为李永财作无罪辩护。在辩护词的第五节《对本案的法律思考》中,我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审判长、审判员: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改变了刑事案件审理中实际存在的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长期以来,总有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总是有道理的,尤其是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不可能搞错。除非人们找出另外的真正的杀人凶手,否则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就是凶手。至于证明被告人杀人的证据中存在有一定的问题似乎并不重要。因为公诉机关乃至审判机关都认为被告人在事实上是有罪的。这种观念忽略了最关键的问题:确凿的证据,恰恰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根据,证据比任何主观推定都可靠。由于对证据的忽视,先入为主的认识则常常占据主导地位,以至于造成了这种局面:某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逮捕、起诉乃至交付审判,除非有相反的、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罪,否则就无法得出其无罪的结论,就不能作出无罪的认定和判决。事实上,任何一种有罪的认定和判决都只能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有罪的判决,意味着有证据证明其有罪;无罪的判决,只能说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其有罪,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在事实上一定无罪。长期以来,正是由于这样一个重要原则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同和贯彻,致使人们忽视了证据必须是确实充分这一法定条件。而且在一种有形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下,使得司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担起了为被告人洗刷罪名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旦被告人被起诉,就必须证明此人无罪,否则,就不敢放人,不敢作出无罪的判决。这种认识无疑是有罪推定的典型表现。在本案中,根本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证明李永财杀了张益国,可原审判决还是判处李永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说明传统不正确的观念是多么根深蒂固啊!本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开始没批捕,按法律规定,理应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李永财,可公安机关以李永财涉嫌杀人,案情重大,就是不放人,悲剧开始上演。从最近几年报刊披露涉嫌杀人案件来看,被告人的无罪释放,都是因为找到了另外的真凶,从而‘证明’原来的被告人无罪。这可悲的事实,本辩护人不希望在李永财身上重演。真正的凶手没抓到,李永财不能为此替罪、顶罪!李永财已经被错抓,已经被错押,不能再继续错下去,给他个错判,甚至错杀!
审判长、审判员,我现在把李永财在看守所写的申诉材料附后,请法官们看一看他用真心和泪水写的申诉状。一个已被判处死缓的人,一个已被羁押了两年零四个月的人,在申诉状中竟高呼共产党万!法律万岁!其心可贵,其情可嘉。相比之下,我们每一个人倒是真应该掩卷深思、扪心自问: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体现出法律精神”?!

李永财以无罪名义被取保候审而释放,这倒不是人民法院有意给李永财按一个尾巴,而是因为该判决有一个上诉期未到,该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还不能最终认定李永财一定无罪。
上诉期满,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没抗诉,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中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李永财已获无罪之身。尽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但刑事部分已判经无罪,民事部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中阁楼了,上诉了也无济于事,只是走一遍程序而已。果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以(2000)辽刑一终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李永财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于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以(2000)丹法检赔字第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第一、赔偿给付请求人李永财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7265.00元;第二、对赔偿请求人李永财要求精神损坏、名誉影响的赔偿金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如今,李永财与关凤平和好如初,又生活在那个曾给他们带来刻骨铭心记忆的小房中。再回首恍然如梦,只不过恶梦醒来是早晨。每天清晨,当李永财与关凤平在阳光下互相掺扶,结伴而行时,他们是那样的开心。现在,他和他的家人和我向亲戚一样经常走动。而我也经常站在李永财送给我的锦旗前反复体会锦旗上的两行大字:“救命于死刑枪下,洗冤在杀人罪中”,一种使命感和自豪感在我心中油然而生。当然,我也经常回顾李永财送给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锦旗上的四行大字:“明辨是非 明察秋毫 明鉴万里 明镜高悬”。这几个字,说明了我国法治是在实实在在地进步了。
又是一年春草绿。当我动笔把李永财案办案体会写下来的时候,我陷入了深思:在涉嫌杀人的案件中,当检察机关依据不十分严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犯有杀人罪时,除非另把杀人真凶抓捕归案,否则法院一般会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但本案则不同,当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时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了被告人的无罪,体现了法治精神。据笔者所知,这在我国还不多见。正因为如此,《北京青年报》等多家报纸和多家网站报道了本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也曾打算采访笔者,但遗憾的是因故未能成行。另外,关于国家赔偿,现在的《国家赔偿法》赔偿数额太低,精神赔偿根本不予考虑,起不到抚慰的作用,而且赔偿金到位不及时且无人监督。这是我办理此案唯一的遗憾。
注:胡嘉延联系方法:手机:13704958675,丹东宅电:(0415)2853339,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电话:(010)64906677,北京手机:1362126634,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


马跃:跨国公司与消费者权益
建筑活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何其难
死囚八百天
冤魂的诉讼主体资格
浅析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
胎儿的法律保护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