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进口国的民族产业将造成严重损害。为了保护民族产业,199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原则上规定对倾销产品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颁布,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200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在1997年的基础上对反倾销的实体及程序问题都作了更为具体和祥实的规定,我国基本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反倾销法的主要渊源是外贸法和反倾销条例,由于我国加入了WTO,GATT等WTO规则以及其它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也是我国反倾销法的渊源。外贸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国际公约约束的是国家行为,实际进行反倾销诉讼,主要依据还是反倾销条例。为此,笔者试以反倾销条例为重点对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做一简单介绍。

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实体要件


  当产品采用倾销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可以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

  由此可见,反倾销必须同时满足具备倾销和损害两个要件。

  1、倾销及倾销幅度
  (1)、倾销的定义及构成
  倾销是反倾销的先决条件,那幺什幺叫做倾销呢?所谓倾销就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其中“正常价值”有三种方式确定:国内价格,即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可比价格;转售第三国价格,即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结构价格,即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价格。
  其中“出口价格”也有三种确定方式:实际价格,即进口产品的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转售价格,即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价格,即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在协商的基础上推定的价格。

  (2)、倾销幅度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及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税额的基本依据。确定倾销幅度时,应当对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进行全面考虑,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 

  2、损害后果
  反倾销的另一必要条件是损害后果,所谓损害后果是指倾销对已建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阻碍。

  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及损害大小,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仅依指控、推测,不得将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应当考虑和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针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它因素。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可以进行累积评估。

二、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1、反倾销程序的启动

  (1)、申请人的资格
  受害的国内产业的生产者可以申请反倾销调查。所谓国内产业,是指本国境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其总产量占国内或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

  (2)、申请书的制作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及其代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及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名称、种类;倾销产品的数量、价格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内容。申请书还应当附有必要的证据以证明: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3)、申请的受理及立案
  我国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机构是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60天内,对申请书内容及所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进出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等利害关系方。
  在特殊情况下,当有充分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也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2、反倾销调查
  (1)、调查的机构及分工
  我国设立了两方调查机构分别调查倾销和损害: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调查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由外经贸部作出初步裁定;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涉及农产品时会同农业部)负责调查是否存在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大小,并由经贸委作出初步裁定。上述初步裁定均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当初步裁定倾销与损害同时成立时,则由上述机构继续调查并分别作出最终裁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2)、调查措施
  一般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必要时,在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提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派员到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查。反倾销调查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利害关系方有正当理由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数据处理,但应当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数据处理的除外。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它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3)、调查的期限
  反倾销调查期限为12个月,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8个月。

  (4)、调查的中止
  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作出拟采取有效措施承诺,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外经贸部经商经贸委后可以中止反倾销调查;但是当上述承诺未得到履行或被撤回时,外经贸部经商经贸委后可以恢复反倾销调查。

  (5)、调查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调查终止: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倾销幅度低于2%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调查终止由外经贸部公告。

  3、反倾销复审程序
  在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的期限期间,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申请或自行对征收反倾销的决定进行复审。自复审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是否对征税决定提出修改、取消或保留的建议,由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4、司法审查程序
  反倾销调查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所作的不予立案、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或损害、最终裁定、复审结果等不服,利害关系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操作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此外,由于我国融进了国际经济秩序,反倾销诉讼还有可能成为我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从而进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程序。

三、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当初步裁定倾销与损害同时成立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征税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决定,由外经贸部公告,海关予以执行。
  (2)、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它形式的担保。这一临时反倾销措施由外经贸部决定并执行。
  临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均要和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期限为自公告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之日起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9个月。由外经贸部公告,由海关予以执行。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接受价格承诺
  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但是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接受价格承诺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外经贸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也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但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调查机关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3、征收反倾销税
  最终调查确定倾销与损害同时成立,则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予以执行。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期限为5年。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当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时,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日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四、其它措施


  1、防止规避的措施。为了防止发生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倾销条例授权外经贸部、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

  2、对等原则。由于在国际反倾销中,有的国家出于种种原因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常常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实施歧视政策。为此,我国反倾销条例特别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3国际公约的适用。我国已经加入WTO,GATT等国际公约也在我国适用,我国在承担公约义务的同时也将享受公约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也是我国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以上是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由于我国反倾销起步比较晚,现行法律制度尚需不断完善。倾销行为对于进口国的民族工业之危害是及其重大的,多年来我国一直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熟练掌握并运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对付国外商品的不正当倾销,对于保护和振兴民族工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一工作需要企业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而完成。



相关文章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何其难
死囚八百天
冤魂的诉讼主体资格
浅析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
胎儿的法律保护
对盗窃罪的立法与司法之思考--从一案例说起
王富友 马跃:浅析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弊端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