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保证这种信用担保方式这种建立在人格和信誉基础上的担保方式体现了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其简便易行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但由于普通公众对这种担保方式缺乏深刻的认识和了解,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也日益成上升趋势。债权人如何利用“保证”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又如何合法地规避法律风险呢?下面我将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行使追偿权的时效期间来谈一下适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及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债权人不得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这时有权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且债权人如果不在此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概括地讲,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债权人就要丧失担保利益。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向保证人行使债务担保的请求权并因此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当然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得以免除保证责任。

  但是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举一个案例,豫南驻马店市的李五放开了一间烟酒部,1997年6月1日王青带着刘瑞、刘华到李五放的店里买酒,当时,王青带的钱不够,李五放不让他把酒拿走,恰好刘瑞刘华和李五放认识,就说:“我们俩给他担保,先让他拿走吧,出了问题你找我俩。再说王青是王关的侄子,你和王关又是老同学,真不行你还可以找你老同学要。”昕他们俩这样说李五放也就放了心,但提出让他俩在王青写的欠条上签个字担保,他俩二话没说欣然同意并签了字。第二天,李五放心里不踏实又去找王关,王关说:”不要紧,王青还不了我替他还”接着便写下上述内容的字据。转眼到了1998年10月1日李五放不见王青还钱,就找王关要钱,王关说“你先问问刘瑞和刘华”,李五放又去找刘瑞和刘华,他们俩表示要和王关一起承担保证责任并写下愿意和王关一起承担保证责任的字据。之后,李五放拿着有关证据向法院起诉了王青、王关、刘瑞和刘华,法院于1998年12月1日依法驳回了对王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由王青、刘瑞和刘华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法院根据判决于1999年3月1日依法执行了刘华的财产,清偿了李五放的债务。刘华心里不服,但一直没有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2001年10月1日刘华在别人的鼓励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关、王青、刘瑞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刘华大惑不解,大呼冤枉,表示要上述诉,但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

  从事物的表面现象来看,刘华似乎很冤屈,王关似乎很侥幸。事实上这个判决无懈可击。

  第一次那个判决驳回对王关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合法的。因为王关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就主债权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以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担保权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与一般保证的本质属性是不相符的,但是为了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该条款对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在判决生效时)另外对保证没有约定期限的适用六个月的规定,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李五放没有起诉债务人王青,王关的一般保证义务免除,“还不了,我替他还”这句话决定王关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不了款”和“不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而刘瑞和刘华只在欠条上签字而没注明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按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刘瑞和刘华在欠条上签字时没注明保证期限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限仍然是六个月也就是说刘瑞和刘华的保证期限到1997年12月1日就满了,如果1998年10月1日刘华和刘瑞不再答应和王关一起承担担保责任,不重新向李五放立字据作保他们俩的担保也可以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得以免除。

  另外刘华的追偿之诉之所以失败也在情理之中,因为他超过了追偿的诉讼时效,追偿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履行了保证责任之日起算起,对刘华来说也就是从法院执行了其财产之日起算起,2001年3月1日追诉时效已到期,所以说到2001年10月1日才起诉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在这个追偿之诉中,由于王关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把王关列为被追偿的主体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就凭这一点刘华对王关的追偿之诉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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