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4: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案件一开审就应弄清案情原委,作出公正判决,不必二审三审。一审会发生错判,二审三审同样会发生错误判决。因此,消除判决不公不在于提高审理级别增加审理次数,而在于保持无限申诉来增加行贿法官的风险,并以重拳监审法官办案抑制再审的连环发生。这就要求对司法公正保证机制进行改造,设计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并重拳监审的案件审理机制,制作以办案质量三项指标为中心内容的判决书表格形式。其法理依据,一是法官掌握了裁判权,判决不公由法官品行和司法监督缺失引起;二是无限制地追求公正系天赋人权的必然,设计终审会导致当事人与终审法官暗中交易,不择手段去谋取最终胜诉。

  关键词:一审终结无限申诉;重拳监审;司法公正保证机制的改造;办案质量三项指标;判决书表格形式

  一、问题辩析

  据《信息时报》[1]“今日开庭”栏目,《民事诉讼法[2](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将设三审解决二审的地方保护弊端与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并将于年底交全国人大审议。这种建议似乎有点不着边际!原因一是冤假错案的产生由法官操守和司法监督的缺失引起,地方保护或当事人只能通过暗中交易施加影响而已;原因二是增加三审虽可一定程度地削弱地方保护,但本质是将当事人、律师、(主管)法官三者间的交易和权力干预由二审推移到三审,无谓地增加了司法成本。至于个案特殊性引发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如果设计在监审法院再审或人大表决中解释难道不比三审的层次更高法理意境更深?如果其关键主张是设置三审取消再审,不管案件办得是否公正,统统结束于省级法院。则这种主张是基于三个不成立的假设上的:一是假设第三次审理绝对正确公正,而再审会使一个案件的审理不得完不得了;二是假设司法腐败源于(地市)中级法院级别低而非法官品行;三是假设(省)高级法院廉洁自律且素质高,办案效率高成本低。

  一直以来,司法公正问题的本质为:对法官办案过程缺乏监审考核机制,导致法官敢于受贿而枉法裁决,并主动同权力勾结;现行终审的设置和再审的软弱,使得当事人行贿终审办案法官谋求最终胜诉;司法结构体系同政府对应,办案程序复杂而冗长,司法独立有限,司法机构庞大而资源浪费惊人;立法没有扣住物质(人性)规律,法律条文无限增加,法律知识不易普及,司法操作离不开律师,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设置三审终结制基本上会使这些问题恶化,因而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是虚设课题。

  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今日开庭”展开了有关议论。下面就其观点进行辩析。

  “有了三审制就应结束再审”的观点无异于将“第三次审理”设定为公正判决的标准,其结果是三审绝对正确绝对权威,进而形成搞定三审就能赢的荒唐局面。其实终审是形式上的,一审完结无限申诉才是本质,因而三审制是错误的,结束再审则是错上加错。
报载“因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是过于多虑,因法律操作质量主要取决于法官操行而非能力,即使遇上疑难案殊案也可由审理法院专业人员作技术处理,何况按市场机制招聘可调整司法人才的流动方向,使高级司法人才按需求结构就业于各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再将再审法院设置在省级以上,那样办案质量还能没保证?

  报载“审判监督程序频繁启动” 的真正原因是法官枉法办案可逃避惩罚,而不能归咎当事人嗜好打官司。自古以来,申诉者多为弱势群体,其申诉之路饱蘸着血和泪,把“再审无限”的设计说成是当事人无休止地打官司的通道真是无聊至极。

  法官裁判权威来自判决的公正性而不是报载的判决一锤定音。是否结束再审应围绕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原则对办案法官的工作进行审查而后定。一个案件应结束于公正结束于当事人诸方心服口服。为了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法院应不怨其烦地再审,因为公正地办好每一件案是法院的全部工作,引发再审是下级法院工作错误造成的,纠正这种错误监审法院责无旁贷。枉法法官最希望的是自己所作判决是最终的最权威的,这样一来其作弊就没有风险。

  报载似是在抱怨监审或再审“把公平的概念推向了无限化和极端化”。监审再审的设置本是以公正和当事人诸方意愿一致为案件审理终结依据,反映了追求人权和保护公正的无限性,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质,有何问题呢?

  二、基本司法公正法理

  设计一审终结无限申诉的司法操作原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其依据是如下基本法理。增加三审结束再审恰是违背下述法理的。

  (一)法理系

  1.一审终结之理

  司法实践表明,二审或建议设置的三审往往是重复一审工作内容。原因是任何一个案件只要开审,就必须搞清全部事实,完成一套必经审理程序,作出判决,无需二审三审纠正。况且这种“纠正”从概率上讲必有50%会发生错误,从枉法办案讲必然是越纠越错。设置更多的审理环节虽能有限提高暗箱操作的门槛值,却使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负担大幅提高,办案时间大幅延长,并使涉案人员增多,案情变得更复杂又不能改变当事人行贿终审法官的本质。一审终结是指依照诉讼法规定,案情完全清楚,必经审理程序运行完毕,可以申请执行,并非追求公正的终止而是办案形式上完毕。一审终结后是无限申诉,申诉再审不同于二审三审,仅审理申诉人对原审办案的疑点和提出的新情况新要求,属法律审或简易审理,重在解决疑难案与冤案。

  2.无限申诉之理

  法律的天职是维护人权和追求无限公正,只有无限申诉才能阻止权力支使办案人员或钱色行贿法官,才能抑制枉法判决。而且,解决殊案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可由一审报请国家法院解释或通过无限申诉最终在全国人大法律工委中表决确定。一句话,公正无限的天理和法律适用标准均决定着申诉无限不可取消。

  3.时效原理

  立案不受时间限制体现了追求公正无限,实质上是无限申诉原理的又一个范畴。根据人权平等原则,追究公正是无时间无再审次数限制的。但是,自然事件又是不可逆转的,发生了就发生了。也就是说,时效问题由时间的自然流逝而事件发生不可挽回引起,作为人性修正法(律)就是要修正自然恶性而追求社会公正。自然事件不可逆转性和社会公正的无限性是一对矛盾,它要求司法机制必须将自然与社会统一起来,统一于调和社会矛盾和追求公平的基础上。即凡原告能提供证据的,不设时效限制;证据确已消失又难以复原的,设置追究时效。所以,时效概念是针对证据自然消失而言的:当案件受理规定时间一过,不立案的不加考核,但立案得当的就应加工分奖励经办法官。

  为消除以往法官、律师聚焦时效审理而浪费办案精力的情况,诉讼时效不能象现在这样规定得太死,只要证据确凿或可查证的案件应无时效限制,证据不清的案件在法定时效之后由当事人同法院协商受理方式,最终由法院确定受理与否,不应在庭审中辩论。为促使当事人及时报案立案,均匀法院工作负荷,对因案发时间长立案晚造成的办案困难应追加诉讼费。

  4.重拳监审之理。

  法院有裁决权决定了冤假错案只出自法官,病根在当事人、律师、终审法官相勾结和司法不独立。针对法官办案设计全程监审和考核,增加枉法裁决的风险,才能打破这种勾结并增强抗权力干扰。

  5.办案质量三项指标的公正原理

  公正无限有二个涵意,一是消灭不公正事件的发生;二是全面、准确、快速地还受害者清白和补偿受害者损失。快速是个审理时限问题,生命有限,办案时间长不仅影响准确度,而且会加大当事人的消耗,甚至衍生新的案件和得出无意义的判决。法官拖沓懒散和制造与律师、当事人的交易空档大都是利用审理时限。全面是个事实清楚焦点明确和法官响应当事人全部诉求的问题。案件往往不是孤立发生的,常存在案中案、连环案,而不少法官办案只审其一不理其余,只判一点不管方方面面。准确是个事实与法律一致的适用和判令补偿损失接近实际的问题。枉法裁决多违反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原则,体现出法官官僚霸主作风,不理会当事人争理辩护。总之,全面、准确、快速是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三项指标,其含意是办案程序与审理时限是否合法;对诉求响应率是否完全、清楚、合法;事实与法律间法理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只要这三项指标达标,社会上不公正事件发生的条件就能减少乃至消灭。

  6.再审不再发生之理

  一审终结到二审终结的司法发展史是由一审枉法或误判造成当事人坚持申冤拚命追求合法权益而状告到上级长官那里再审形成的。败诉当事人控告的实质对象多为原审办案官员,诉述的是原审“大人”误判或偏袒行为,因而再审对象应是原审法官是否公正办案,而不再单纯是当事人双方的纷争。枉法办案渎职判决是再审发生的主要原因,其难以消除决定着无限申诉不能取消,因设置终审必然会出现权钱交易,只要司法不独立就会出现权力干扰。但只要设置无限监审和对法官考核淘汰制度,就会大幅提高公正办案和快速断案;只要设置无限申诉,当事人暗中交易风险就会大增;只要设置对一审的严格监审程序和设置合理的明确的申诉立案条件,再审就会少之又少。

  7.原则性强灵活性弱的法理

  法律适用标准应统一于全国人大,不应存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决标准。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手中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原因一是法官主观空间太大;二是法理观念没有统一于自然规律,法律文本体系有待改造;三是量子论关于不兼容原理决定了世上确实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基于此,我们一要数量化处罚指标,突出法律条款的原则性,引导法官的主观灵活性。二要将法理直接同宇宙本体论联系起来,按照物质公正规律改造现法律体系成总法律和量罚法二部分。三要依据不相容原理,在量罚法中设置指标数字上下限,给法官判决时保留应有的灵活空间。

  8.以动作建立量罚法之理

  行业是人类行为的分化,多样而不稳定。现在行业就有二千多个,而且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变化的。如按行业立法,则条款必然出现交叉抵触状况,而要完善法律,其工作量始终是大的,不便普及和使用。行业分化复杂,但劳动动作、行为目的是大同小异的,人的动作种类是有限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总目标也是基本稳定的。因此,应以人类行为的动作建立量罚法,而不宜以行业立法。

  (二)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原理

  判决不公大体有二方面:一是枉法办案;二是事实不清法理不通的误判。判决不公的消除根本在于设置重拳监审和保持无限申诉,不在于增加三审或提高审理级别。因为一审要完整地办完一宗案,就必须有能力弄清案情原委性质且承担全部事实调查工作,而判断案情的技术难题由相应的行业和司法专业鉴定机构配合解决。因此,本质上不存在一审处理不好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重审。判决错误不仅仅会发生在一审,也同样会发生在任何级别审理中,因而增加三审以至更高级别的审理本身不会减少办案错误。为得到公正判决只有设置无限申诉,但无限申诉会发生无限再审。为防止无限再审出现就得设置重拳监审机制使再审不再发生,因枉判与误判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法官工作没有与自身前程和工资收益挂钩而枉法渎职造成的,跟那一个那一级法院办案无关。提高审级虽能有限消除地方保护,将案件提高到偏见少心胸大的审理环节,但办案成本高,当事人消耗大,综合起来既无必要也得不偿失。

  申诉再审重在监督,既不滥受理也不应重复一审工作。可以预测到,设计这种无限申诉和重拳监审相结合的机制不仅不会造成无限再审,反而一审终结案的息诉率会大幅提高。这便是无限申诉与有限再审的辩证统一。

  三、司法体系改革构想

  在确认司法问题本质并认知到基本法理后,自然就会产生下述司法改革的构想。

  (一)司法改革目标

  司法改革的目标不外乎面对司法腐败建立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的机制和建设无人办案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第一个目标也称司法基础改革,是强化公正、效率、原则和灵活四个方面。第二个目标是建设无人办案网系的改革,分法律体系改进和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开发应用二方面。

  1.公正第一

  公正是司法工作质量的根本指标居第一位置,也是司法实践中问题最多最大的方面。贪欲无处不在,为利益往往抹杀公正;或者,办事无利益又会出现“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姿态。这是难以改变的人性规律,从而冤假错案不断,而且申诉也必然陷入司法人员个个回避推卸的消耗受害人生命的漫漫上访之途。不能指望良知、道德和良好的习性维持公正,要追求公正,改变这种不人道状况,就要置司法人员于“公正事关前程 公道自在人心”的约束机制和氛围中。

  围绕实现司法公正的办案质量三项指标,量化办案指标体系,并实行监审团全程监审,再审向社会公示判决结果和人大会议最高表决制,尤其是评定“判决书”的合法性才能算是司法公正的一套机制。

  2.效率第二

  效率则是司法工作的第二指标,主要是指办案成本、当事人消耗、案件速断率。一个案件尽管办得公正,但审理时间一长,久拖不决,连锁案件就会不断出现,受害人成本和司法资源投入就会不断增大,案件执行就会落空或失去意义。考核办案时限,可保证办案效率,防止受害人损失扩大。

  3.原则与灵活

  有法律专家认为司法实践灵活性大,试图将法律条款数量化并实现自动化办案的思维是僵死的机械主义。这显然是将法律公正推向随意性而使简单的法律神秘化。法律体系原则性强而适用标准统一,没有给法官太多的自主权。不相容原理关于世上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东西是微观(误差差距很小)概念,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是有问题的。法律的威严在于原则性而灵活性体现在法庭调解时化解矛盾实现息诉上。司法操作实践原则性强而灵活性弱,是监审考核体系相比于人文社科易于数量化进而建立自动化无人办案网的独特条件。

  4.定性与定量判决相结合而量化成网络的法律体系
 
  社会管理分法治和人治,我国法治从人治、道德约束、俗成约定和西方法治经典而来。法治社会的未来是司法公正机制数量化软件化而纳入全自动处理人际关系的社会监管网络装置。但当代法治仍是手工加计算机辅助,不可能排除人治成份,不可能杜绝渎职、枉法,因而迫切需要对现行司法公正机制进行改造。改造一是将现法律条文、结构体系整合为定性判案总法律、定量判决量罚法和诉讼法三大类,改变现行按行业立法而过于庞大又总是存在法律空白的现状,同时删除那些违背公正无限原理的操作条款,使法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可通过领会法理来摆脱繁杂律文的束缚,以致多数人不经系统的法律学习能够自己辩护而不必完全依赖律师,进而缩编律师队伍,减少涉案人员,节约司法资源。改造二是将法律体系设计成无人办案的总法、量罚法和监审法数据软件包,为进入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奠定基础。

  总法律的物质理论基础是物理学哲学,她的出现应以基本法理为判决逻辑,同宪法兼容,与宪法地位同等;以损害了公私利益的事实、效果为依据;以基本量判为发展,可大大减少具体法规分类和条款数量,删节不必要的文字累赘、概念含糊、勉强谋合、相互抵触的内容。量罚法只分诉讼法(考核法官)、民法、刑法三种就足够了,并应对每个条款设置有上下限的量罚指标。

  5.无人办案装置

  无人办案装置就是个人以遥控/意控方式参与社会活动的无形联系网络,也即法治社会的装置,英语全称是The Net of Total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简称TMS[3]。TMS网络传载介质是光电气等,其上起交换、评估作用的介子是阴流子,一种运载欲望需求、能力信誉的虚拟物质,其运动方向是沿最佳途径运动不变。TMS网系从设计上去掉现行行政监管协调环节,是针对个人和社会二个层次及各个方面的自动化网络联系装置。但法治社会要以司法公正机制为核心,司法公正治理意识渗透到全社会每个细胞之时就是TMS网系应用之日。因此,司法公正机制融入TMS要从现在抓起,大体程序为: 按照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原理,建设司法公正机制和程序→设立简明的总法和量罚法→设计逻辑严密的表格合订本形式 “办案判决书”→将法律条文软件化指标数据块化→接入TMS网系。

  (二)司法公正保证机制的改造要点

  现在,司法公正的法理思想和法律文本十分丰富,细致的法律条款正在快速增生。如此,令人兴叹的法律海洋日益膨胀,但问津司法合理体系结构和有效保证机制的人似乎太少。为实现一审终结无限申诉而再审不再必须设置重拳监审。下面从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设计出以监审为中心的司法公正结构与程序。

  1.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中国法院设置现为与政府机构对应的国家最高、省高级、地市中级和县基层四个层次。为强化司法独立,打破地方保护,大幅精简机构,应取消省高院,改设八大地区中院;为适应一审终结,集中司法力量将案件一次性解决在基层,应扩大办案实体,将农村县法院和城市中级法院并称基层法院;为方便当事人出庭,应照顾乡镇村落和城市街道布局,按实际需要设置法庭;为便于立案、申诉和执行,在各乡村委和街办居委设(兼职)调解员兼司法专责1人,负责立案和执行等诉讼知识咨询并面向当事人和各级法院转达判决书以外的诉讼材料(出于保密性和权威性,判决书由法院直达当事人为好)。如此构思设计出的立法、审理和监审结构层序如下:(全国)人大生高院(国家法院),高院管八区(大体上按东西南北中大区域在大城市设置中级法院),八区中院联县市(基层法院)、县市连万庭、万庭(设窗口)通百姓。为加重监审,取消陪审员制而设置监审团评价法官办案、媒体公示再审案的拟判决内容、人大表决有争议的再审结果直至法院内部监察部门查办、人事劳资考核办案人员的监审考核体系。

  2.程序改造方案

  街办、乡村司法专责收转立案材料或执行申请→基层法院立案与受理申请→公检法或行业行政监察部门调查取证→一审庭审→办案法官拟判决→审判委员会复议→主管法官签发宣判→申诉或抗诉→再审庭审→办案法官拟判决→在媒体上公示→当事人选择在媒体上发表异议→必要时人大表决→主管院长签发判决书→执行→保持申诉权。

  3.监审设计要点

  监审团的设置:改陪审制为监审团制,变被动参与审判为主动监督审判。这种角色变换增强了监审力量,使原陪审员发挥案外中立、旁观者清的作用。监审团成员即办案考评委,由县级以上并与审理法院同级的检察院负责组建。为隔断监审成员同办案人员的可能亲近关系,监审成员来自与办案法院相当级别的人大政协和社会人士、巡视员、政府信访员等组成3至7人团。每次组团通过计算机从人才库随机派出,入库人才面向社会招聘,以各行业专家、高素质退休人士为主。同审案一样,监审也要实行回避制度。

  监审权的分解:每个案件立案时配置办案工分后,立案庭签出×××判决书(内含监审评判表格)散页派到主审法官,并书面通知检察院派出监审团。空白散页按审理程序插页到判决书中,至少包括案情关键词和立案记录、案件处理摘要、庭审及案情焦点、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法律间逻辑关系等。评价工作既要遵守评判标准,又应让监审团成员各抒已见;根据审判程序数量化考核标准,以记分数来评价法官作为;评价时,当场打分,互不沟通;各团员打分权值同等;出庭人员诸方有知晓分数的权利,认为评价不公的被评价法官可就问题点向本院监察部申请辩护;监审团对自己给出的评价分负经济直至法律责任。为严把监审质量关,凡经监审的案件申诉后有错误判决被纠正的,由派出单位考核扣罚监审团成员的报酬。

  三拳齐下重监审:第一拳是对立案、审理、再审等全程的评判,庭审评判和三项指标评判。第二拳是法官审理案件、监审团评价法官、检察院考核监审团成员。第三拳是再审案件拟判决结果要公示,再审后仍发生申诉的,由当地或全国人大以表决方式裁决。
再审立案:为防止再审无理启动,应设立明确的再审立案条件和对立案质量的考核,不能搞现行的一审上诉不经审查立案条件而直通二审那一套。该立案的不立或不应立的却立了案由再审监审团评价裁定并直接考核立案法官。再审功能包括现行上诉案审理的全部功效,一般在八大中院及以上法院进行。经一审监审和严格考核后,有条件进入再审的案件已为数不多了。再审重点在法律审和就当事人申诉冤情的事实理由之关键点对原审法官工作进行审查。

  审判分离:为明确判决责任人,防止主管法官抓下属审理法官替罪,设计审理与判决分离即规定审判法官只能提出拟判决书报告,判决书由主管法官复核签发。

  一审再审法官对质:为防止再审越纠越错,当再审拟改判时,应通知一审法官出庭与再审法官对质辩护。当事人息诉后,考核错判法官。

  以人以事立案相结合:法院立案、审判应以事件和当事人二条线索进行。一是应以事为线索立案,只要总法定性判定的犯法事实存在就可立案,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进行调查、案情分析来确认被告主格,并对过错方在一件事上及其作案过程中的各种后果进行合并审理分类判决。二是现行的对作案主格立案,将被告因同一动机所犯下的各种案件合并审理分类判决。相关而不同性质、范畴的案件应合并立案一次性分类审理。

  规定经行业仲裁的民事行政案件直接诉讼:民事与行政案可直接起诉并由行业行政主官部门配合调查。为避免地方官官相护,缩短办案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行业申诉阻力和费用,类似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于案发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先经交警、劳动监察调查处理后,不服再起诉。考虑到减少法院工作量,强调办案专业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交警、劳动局监察部门有法律责任应要求配合法院调查事实、鉴定证据等。

  案中案关联案不应重复办案:法官在办案中发现案中案和相关联案件应分类或合并处理或按规定移交公检法,以免当事人就同一动机同一事件引发的关联案件多次起诉而公检法重复办案。

  缩短办案时间:随着计算机辅助办案和自动化办公的发展,参照办案经验,花在每个案件上的工作日应规定为60天、120天二类。其中立案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在30~60日间,审理在20~40日间,签发判决书在3~10日间,考核在2~5日间。且申诉案件的处理也应设置时限,工作日大约为一审所花时间的一半。一般来说,从原审到再审的总时间应规定为:受理不过月,断案不过年。否则,受害人耗不起,案中案、案后案会不断产生,社会影响会变得更复杂。

  4.对法官办案的考核评分设计

  考核内容是以三项指标为核心的审理过程全部环节;考核对象为所有参审法官、监审成员和有权影响裁决的司法人员。

  对三大考题评分:一是监审团成员对庭审进行当场评分;二是监审团成员在宣判结束时对三项指标评分;三是对案件处理引发相关方面评价的记分,本项由办案法院监察部门完成。

  评判方式与考核办法:监审应以评委会评判方式进行,内容和程序以按顺序完成“判决书”中表格的填写为准。为节约办案成本突出再审的监督性能,一审监审团规模设置为3~5人,计分取团员打分的总和;再审监审团规模设置为5~7人,计分以去掉最高最低二个分后的总和记入考核表。庭审评分不受开庭次数的影响,只与庭审程序完成情况相关,最后一场庭审要打出庭审总分;宣判当日打出三项指标分;主管法官签发判决书后将判决书抄送到监察科作相关方面评价的记分和计算总评分;办案法院劳资人事部门抄录总分并计发法官工资奖金。

  计分奖罚程序:首先,依据案件的性质、审理难易和收费情况并参照将来改造过的“诉讼法”规定,确定案件档次并给定办案总工分和执行标准。其次,被考核的各环节以自己得分参与瓜分案件总分值,分数有正有负。其三,分得的分数落实到具体办案人的考勤表上。第四,办案人所在单位将办案人员所得分数按自己的规定换算成工资、奖罚金额。显然,参与办案的环节越多,则时间越长成本越高,受害人损失越大,办案人从所审案件中能分得的报酬自然要少,计发给办案法官的奖金发放时间越长。考核结果除作当月奖年奖计发的依据外,法官个人年办案总分还是考评晋级的主要依据。凡经人大表决作出纠正处理而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案件,问题法官至少应受到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5.法律结构体系的改造

  法律的天职是维护人权保证消费体系(即永久生存充分发展和无限自由三层一体结构)实现的秩序正常,防止冲突和流血事件发生,使社会避免革命流血而以改革方式渐进进化;实施法律应讲效率,保护弱势受害群众,惩罚犯法。但司法实践并非人们设想的那么理想和有效,执法犯法、司法腐败已成案中案、冤假错案滋生源。

  在实现消费体系的过程中,由于人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实时可消费资源有限,使其中一部分人占有某种资源而另一部分人不拥有这种资源。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劳动竞争从而创造更多财富;导致保护资源所有权和抢夺资源所有权的依法和非法斗争,甚至上升为政治斗争和改朝换代变更根本法的革命。从这个人类史实上讲,所谓法就是由统治者制订、议会批准的维护某种消费体系实现、分配方式的法则。其中沿快捷方式实现消费体系是反映自然运行法则的立法依据,其它所有法种都是围绕这个法则来展开的。所以社会运行管理法应建立总法,总法的确立可从行为性质上判定某事物合法与非法,从而杜绝在质上“钻法律空子”之事件发生。如此一来,法官断案要分二步走,一是根据总法即法理从大体上判定是否犯法;二是根据具体法规条款及其量化指标进一步量罚。前者是‘质’判而后者是‘量’判。

  总法律(简称总法):一个事件的发生是驱动还是阻挠他人或社会沿最佳途径实现消费体系,是判定这个事件及与这个事件相关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性质的总体标准。界定公民或法人某一具体行为的是非边缘应以总法定义确定其内涵,以有限的若干条款作补充解释。总法主要功能是对犯法进行定性判定,判定是否犯法以及犯了什么法。总法坚持相对公体利益大于相对个体利益的衡量标准,体现人本主义,维护人权平等。

  量罚法:定量判决的量罚法是对当事人作出的违反个人或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或可能后果种类的不重复最高概括,是最简洁最直接的立法。现行法律种类繁多,名目各异。如果将其整合成与总法呼应的量罚指标数据型刑法与民法,或再加一个综合法,即把现行所分类的其它法种或情形归类到刑法与民法中去,每个条款均给出具体数据和处罚范围,就会结构清楚,条理分明。再将按动作立法的条款设计成守法动作模块就容易编成计算机软件包。

  6.监审的措施落实与未来设想

  司法公正的基础工作在跟踪“判决书”进行监审考核,手段是在判决书中用表格形式完整地列出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基本审理项目,突出问题焦点和对办案工作的考评记录。考核要有明确的指标,并与办案法官前程和利益关联,从而引导法官朝着公正方向进行办案。监审的未来是无人办案网系与校核码检验。无人办案装置才是排除渎职、枉法办案,实现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量化办案程序和考核指标又是进入无人办案的前提。校核码是描述动作参数的数据包,输入办案网系后,与案情一致的模拟动作就会出现,错判则发出红色信号报警。

  [主要参考文献]

  [1]黄珊.民案定纷止争 三审终审当可期[N].广州:信息时报,2005-8-10(A18)
  [2]中国•.法规出版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3版
  [3]金致空.531系统理论[P].广州:广东省版权局,著作权登字:19-2003-A-0013,2002.

(作者:金小明,南海发电一厂高级工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相关文章


自诉转公诉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
贷款买房提前还贷是违约行为
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
涉法信访的法律悖论及其命题还原
关于案外人申诉再审若干问题的探讨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