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钱还债,可否追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债权人借款给李某,后李某将款还了。不久,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诈骗为由,找债权人追赃,说李某还的款是诈骗来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要分清债权人对诈骗事宜是否知情,因为在法律上债权人取得还款分为善意取得或恶意取得.如为善意取得,就可不追缴.如知情,明知为赃款而接收还款,就应退赃.这一点是符合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当然笔者也注意到 ( 1992年8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中称,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 .当前有的侦查机关在追赃中就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为由,来对善意债权人施压的.笔者以为,从司法解释出现的时间及机关来分柝,一个旧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与新的一个相抵触,那么旧的一个抵触的部分应为无效.

  还有一个问题,谁来确定债权人是善意取得或恶意取得,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那么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债权人取得是否合法,才是正确的。

  所以说,在前面的案例中,债权人是善意取得还款,就不应追缴,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生活中,合法方的权益,维护经济活动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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