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一等功臣荣誉权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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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侵犯一等功臣荣誉权案
——于洪东诉今日中国出版社荣誉侵权案始末


  四十岁以上的人不会忘记,三十三年前在我国黑龙江珍宝岛发生的那场自卫反击战。正是那场血与火的战斗,在共和国的历史上出现了孙玉国、于庆阳、于洪东等英雄人物闪光的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演义》对这一著名战役中的精彩片段有如下描述:“于洪东避开被打瘫的苏军坦克的射角,爬上坦克,拉开车盖,丢进去一颗手榴弹,盖上车盖,车舱里一声闷响,杨辛少校和几个被炸得四分五裂。”

  于洪东,辽宁省金县人。1963年入伍,196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原我军某部特务连侦察排排长。在1969年著名的珍宝岛自卫反击战中,作战勇敢,指挥果断,亲自炸毁敌坦克一辆(现陈列在北京军事博物馆),击毙击伤敌人多名。于洪东作为共和国的功臣,党和国家给了他崇高的荣誉。1969年4月,他被沈阳军区荣记一等功,并受到毛泽东主席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三次亲切接见,曾历任陆军某师副师长,河南省鹤壁军分区司令员等职,现为辽宁省大连市林业局副局长。他的光荣事迹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演义》、陆军某军军史、某师师史等史籍中。长期的军旅生活,使其形成了朴实、耿直、刚直不阿的性格,用他的话说,是“眼里揉不得一粒沙子”。

  2000年初,于洪东的生活被一本书搅乱了。这本书就是今日中国出版社出版的《珍宝岛未曾陷落》。在这本醒目的标注着 “战地纪实,历史写真”字样的书中,于洪东的事迹赫然在目。但通览全书,他的名字却一处也没有出现,而代之以其战友冯某某。“历史怎么能这样写呢?!”历史作品的创作应当首先是尊重历史。古往今来,多少人为了忠实于历史,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于洪东愤怒了,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这位老战士、老功臣拍案而起,决定状告出版社,在共和国庄严的法庭上还历史以本来面目。以严肃出版社的创作态度,阻止其误导读者。

  2001年11月15日,笔者作为于洪东的诉讼代理人,将此案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我们认为,被告出版的《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为战地纪实作品,但书中第二章、第三章描写1969年3月2日及3月15日的战斗场景有多处应为原告于洪东的事迹却被写为冯某某。原告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祖国的尊严和领土的完整,被共和国授予一等功臣,但该书对其名字却只字不提。由于原告有着血与火的经历,其战斗历程和事迹对其有着极其特殊的意义和感受。侵权书籍《珍宝岛未曾陷落》出版发行后,一些不明真像的人对于洪东的光荣事迹产生了怀疑,给原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原告享有诉权,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必要的经济损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非常重视。鉴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对侵犯名誉权做了相应的规定,荣誉侵权方面操作性强的法规几乎没有,立法上有盲区,且司法实践中没有先例,给本案的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合议庭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几经合议,以极其慎重的态度审理这一属于全国首例的案件。

  在经历了那场血与火的战斗三十三年后,于洪东荣誉权被侵权一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老战士于洪东拿起法律武器,要在法庭上为恢复历史的真实面目和维护自身的荣誉权而战了。

  2002年1月14日、3月5日、5月29日,本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了《珍宝岛未曾陷落》及原告所在部队的师史、军史、大连市出版的退转军人风采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演义》、原告原部队政治部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书中所述英雄行为是原告当时的行为,而被告所写的冯某某当时并不在该战场上。第一次庭审后,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前往在京治病的冯某某处取证,进一步证明了原告所述事实。庭审中,被告辩称:一、本书书号非其书号,应为盗版书,出版社不是责任主体,不负任何侵权责任;二、被告的书是对珍宝岛英雄事迹的歌颂,不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也没有剥夺原告的荣誉权,因此谈不上侵犯原告荣誉权;三、被告的书为文艺作品,文艺作品允许虚构,故本书的写法不存在侵权问题;四、本书描写的是一个大的战役,没有必要把每一个人都写进去;五、原告指出的书中数处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这些行为确为于洪东一人所为而非他人所为。就该书为盗版书的抗辩意见,被告言之凿凿,声称已经有证据在手,不日将提交法院;第二次开庭经法庭调查,书号确为被告所有,从而确定了被告的责任主体身份。

  针对被告的辩解,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参加了一九六九年珍宝岛对苏自卫反击战,历史已有记载,战功卓著,不容抹煞。

  1、原告参加了珍宝岛对苏自卫反击战,是国家的功臣。

  原告参加了1969年珍宝岛对苏自卫反击战,机智勇敢,指挥得当,并亲自炸毁敌人坦克一辆,毙敌数名。由于在战斗中表现突出,战役结束后,被沈阳军区授予一等功,受到毛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多次亲切接见。原告以自己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和爱党爱国的满腔热情,在捍卫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军事斗争中立下了战功,是人民的英雄,共和国的功臣。

  2、原告的行为是共和国历史和原告个人历史的一部分,不容篡改:

  原告在战斗中的英勇行为是共和国和原告历史的一部分,是我党我军光辉历程中发生的真实事件,是客观存在的。这已经为一系列的证据所证明。

  3、原告的经历是一种崇高的荣誉,原告对其荣誉享有法定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特定主体的良好的行为、品格、贡献等而得到的社会的积极的、正面的评价。离开个人的行为,个人的荣誉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原告的经历本身是一种崇高的荣誉,而这种荣誉已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上升为一种法定的荣誉权。原告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立功、提干都是在其特殊经历和日常良好表现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基于其在珍宝岛战役及以后革命工作中做出的卓越贡献。这些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都是对其荣誉具体化的一种形式,是对其荣誉亦即其特殊经历的一种记载、一种承认。党和国家、历史和人民没有忘记的是其在战斗中血与火的经历,而非仅仅因为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因此,原告对其特殊经历享有法定的荣誉权。



二、《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把原告的事迹写为冯某某事迹,侵犯了原告的荣誉权,造成了侵权的法律后果。

  1、《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描写了原告的光荣事迹;

  《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中描写了1969年3月2日至15日战斗中的一些细节,其中描写了埋地雷、打退敌人进攻、炸坦克等特定的事迹和场景,包括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这些事迹都是原告的,法庭调查的结果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这些事迹都是已经发生过的真事,有特定的时间、地点、场景,已经被特定化,为此,荣誉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即于洪东本人。

  2、《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把原告的事迹写为冯某某的事迹。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被告的书中把原告的事迹写成了冯某某的事迹,张冠李戴,与事实不符。

  3、原告和冯某某均为珍宝岛战役中特定的真人,艺术加工不能张冠李戴。

  本书封面上醒目地标注“战地纪实、历史写真”字样,说明其不是小说等允许虚构的文艺类作品。而且,书中出现的人物均是珍宝岛战役中的真人,描写的事件也是历史上确实发生的真事。该书的写作目的是再现历史,颂扬我军边防战士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该书的文体和出版目的决定了它不存在艺术加工和虚构的问题。因此,必须以严肃的创作态度,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对待本书的写作、出版和发行,而不能随意更改历史、歪曲历史,编造历史。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心灵伤害和精神痛苦。

  1、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

  被告辩称该书是写一场大的战役,因此,没有必要把每一个人都写进去。如果确如被告所说,没有写到原告的事迹的话,当然不存在侵犯原告荣誉权的问题。但是,被告出版的书中写到了原告的事迹,而原告是共和国的一等功臣,其荣誉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未具体描写于洪东,已构成了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

  我们认为,该书是歌颂类的,而且写到了原告的历史和功绩,因此认为并未侵权。这正是其自相矛盾处。既然写了原告的功绩,却只字未提原告的名字,而是把功绩写成别人的,不是侵犯原告的荣誉权又是什么?

  原告认为,作为一本重现历史的写实作品,应当是一本对全社会进行优良革命传统教育的教材,对全社会特别是年轻一代应当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创作者和出版者应当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不仅要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效益,更要考虑到积极正面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要对历史负责,对原告本人负责。本书构成侵权的本质是把一个重大历史事件的参加者的功绩写到另一个人身上,歪曲了历史,误导了读者,从而抹煞了原告的功绩,侵犯了原告的荣誉权,而不是简单地有几处写错了名字。原告有义务、有责任站出来,纠正错误,还原历史的本来面貌。

  2、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该书出版后,在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发行,时间和空间跨度都很大,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军队系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混淆视听,颠倒历史,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对于一名在特定历史年代具有特殊经历的军人,以鲜血换来的荣誉甚至比生命还重要。原告特殊的经历使他比普通人对珍宝岛战役具有更强烈的情感。作为一名历史的亲历者和参加者,他对历史的责任感比普通人强烈得多。对于读过这本书的原告的老战友、同事频频质疑,原告深感痛苦。正是因为如此深的精神伤害,才使原告下定决心,在繁忙的公务中抽出时间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被告为侵权书籍的出版发行人,应当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出版社在出版书籍时,应当对书籍进行严格审查。这既是其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审查义务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审查内容有无反动、淫秽、灰色等内容瑕疵;另一方面,审查书籍有无权利瑕疵。出版社应当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审查书中所写事件与事实是否相符。但是被告并未履行这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载明该书为今日中国出版社出版,而且书号业经法院查明确为其书号。被告作为出版商,应当与该书作者一起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在出版商拒不提供作者的情况下,出版商对该书造成的侵权行为及其恶劣影响应责无旁贷承担侵权责任。



五、被告应当承担侵犯荣誉权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的行为具备了侵权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侵犯了原告的荣誉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解放军报》的显著版面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书确为被告所出版,第三次庭审时被告亦承认。但是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一方面称出版社人员变动较大,是否为本社书籍不清楚,另一方面又声称该书不是其出版发行的,言之凿凿,然后置我方多次要求于不顾,拒不提供我方书号,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精神损失是无形的,但对人的伤害是巨大的。从立法机关的立法意旨上看,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应以物化的形式,以精神损害抚慰金来补偿。因此,我们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根据最高院解释原则确定。

  原告在调查被告侵权情形及准备进行诉讼发生了一定的合理支出。这部分损失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合理费用,也是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虽然证据证明书中所写的于洪东同志参加的战斗中冯某某不在该战场上,被告还是坚持书中所描写的一些细节甚至书中人物“回头一看”之类的动作都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是于洪东而非冯某某“回头”。法院为慎重起见,要求原告除师史、军史和于洪东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外再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后,我们辗转得知冯某某同志在京治病的消息,申请北京西城区法院的法官亲自前往调查。在历史的当事者充满战火硝烟的回忆中,终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2002年5月29日,在侵权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02)西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对以上内容予以确认。

  随着新闻出版发行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荣誉侵权必将还会大量出现。由于本案及同类案件的处理在我国司法界尚无先例,我们希望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够对本案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些工作无疑将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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