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注视他们的权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服刑犯人——一个特殊的群体。

  他们曾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同时,他们的权利,也正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被社会有意无意的忽略和遗忘。

  黄传祥,吉林省舒兰市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现正在服刑。2001年2月,黄传祥正式委托律师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沈阳某杂志社刊登的一篇内容为“揭露”其所谓“犯罪事实”的文章侵犯了名誉权,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由于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新闻媒体根据政法机关所提供的材料而对案情作报道的事颇为常见,在报道时引用多种方式,例如对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用叙述事实的方式报道或者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进行加工后再作报道的也非常普遍,对于这类报道,即使涉案人最终被宣告无罪,都很少会有人去追究相关媒体的责任,而对于最终被判有罪的服刑犯来讲,由于其人身自由条件被剥夺一般难于发现权利被侵害,或者即使发现也会因为在这一特殊环境下对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薄弱而极少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就使得黄传祥的这一举动因成为我国首例服刑犯人为名誉权起诉的事件而引起人们的关注。

  罗锋,浙江省舟山市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在一审宣判之后,征得其同意,妻子郑雪梨向法院提出要人工授精替罗锋生儿育女的请求。

  此案一经披露,就引发了一场对死刑犯是否有捐精权、生育权的大讨论,进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服刑犯人是否有生育权,婚姻谛结权等权利以及他们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和社会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等问题也由于这一事件的发生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根据我国对刑罚的规定,刑罚的范围只包括对财产权、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权、生命权等权利的剥夺,根据权利只能依法剥夺之法律精神,刑罚的实施,从理论上讲,不影响权利人其它权利的享有和实施。当然,如果生命权被剥夺,由于权利主体的消失,绝大部分权利会因此而不复存在,但是如果只是财产权,或者是政治权利,或者是人身自由权中的一项或数项被剥夺,就绝不能“连坐”到其它权利,也就是说,在一个法治国家,不但不能因此剥夺这些人的其它权利,而且要特别注意维护这些人的权利,因为他们是一个“弱势群体”,“越是在危险的时刻,越是能显示出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只有连服刑犯人这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权利都保障的完美无缺,才更能说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才更能体现这个社会具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水平。

  但是在目前,对于服刑犯人这一群体,社会对于他们权利的关注显然是不够的,否则,上面两个事件也不会引起那么大的反应;通过对这两个事件的探讨也显现出我国在有些方面,尤其是权利保障体制上,显然还存在不少缺陷,尚有不少问题急需解决——例如就拿婚姻缔结权来讲,从理论上服刑犯人是有这个权利的,但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又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还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那么,在服刑犯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这些显然不可能做到,这就等于变相剥夺了服刑犯人的此项权利;还有生育权,如果国家不为其创造与其配偶同居的条件或不为其创造人工受精的条件,这项权利就只能是“纸上空文”。

  当然,服刑犯人这些权利的实现,有些是需要国家为其创造一定的物质条件;更多的,更主要的是需要国家对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作一些变通性规定,进一步完善权利保障体系。而这一切,首先必先始于社会对这一群体权利的关注,“认真的看待权利”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首要之义,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所说的:“不能认真的看待权利,就不能认真的看待法律;要认真的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的看待权利。”



      



相关文章


一般法缘何优先适用于特别法?
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为什么这样收费?
失眠真好
谁来注视他们的权利?
全国首例侵犯一等功臣荣誉权案
骗钱还债,可否追缴?
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
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