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系《国有资产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5: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起到肩负《国有资产法》的作用。物权法之后便是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国资委应尽快提交全国人大通过。目前管理国有资产的重点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国有资产指国家采用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所产生的收益形成的资产、国家接受赠与形成的资产、国家依法律规定取得财产。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三种。

  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章节中,从第四十五条到第五十七条以及第六十七条。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本条款首先确定了国有财产法定主义原则,所以国家财产必须经过立法来确定权属;其次确立了国务院是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唯一主体,行使所有权人与宪法规定的所有人无冲突是具体抽象、主人管家的关系,制度的确立也为公益诉讼谁为国家代理人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相统一,延续了法制的统一性和国有资产经营体制。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概念,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专有所有权不能转让抵押,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变更专有性质。国家专有所有权资产包括城市土地、矿藏、海域、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国防军事资产。 

  物权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组成。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包括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和机构变动管理。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出现了国家企业资产概念,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对国家企业资产的定义: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对企业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物权法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是国有公司股份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物权法还首次界定了两种新的国有物权形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

  物权法还在第五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五十七条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的内容。

  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由于过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产生流失危险的行为。比如:低价发包、折股、评估、转让和租赁等行为。

  此条款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是实体法,相对应的是民事诉讼法,可以直接适用这个条款追讨流失财产,比如诉讼请求可以是认定合同无效。  

  《物权法》对国有资产概念、范围、保护等方面为制定《国有资产法》奠定了基本框架,结合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登记、评估等方面制定更为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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