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的罪,不一样的判决--从俩起故意伤害案解读宽严相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4: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指导刑事立法、执法和适用刑事法律制度的理念,具有统一刑法思想、促进和谐司法、充分保障人权等作用。如何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尺度和界线,已成为司法机关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案例一:2007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因放水灌田一事,与被害人蔡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黎某欲阻止蔡某放水,被蔡推倒在地,黎某便操起铁锹朝蔡某的左侧腰背部打了一下,将蔡打伤。随后,被告人黎某送被害人蔡某回家,并于当晚又将蔡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立案前,黎某主动向村民组长及村治保主任如实讲述了事情经过,并已支付被害人蔡某医疗费用10000元。

  案例二:2006年8月11日,被告人钟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肖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2006年8月12日,被告人钟某纠集了社会青年蔡某、丰某、白某等人(均在逃)带刀报复肖某。当晚19时许,被告人钟某发现了被害人肖某,遂指使蔡某等人持刀上前将肖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2007年4月9日,被告人钟某在深圳市火车站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俩案例均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俩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不争的事实,定罪上没有任何悬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俩被告人均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量刑的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司法机关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密切结合实际案情,综合考虑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影响,量刑时做到“严有度,宽有节,司法讲和谐。”从而做到精确打击犯罪,维护法制权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敌对思想,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具体到案例,案例一中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有法定从宽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宜从宽。案例二中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较恶,社会影响较广,应从严。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前者判三年,后者处六年。

  由此可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刑法框架内创造性、灵活性地适用法律规定,并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之中,最后达到丰富刑事理论、修正刑法不合理不适当的内容,也许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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