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蹊跷离婚伪造证据案的法律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4: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内容简介:简单的离婚案件却一波三折,科学鉴定去伪存真。明明是伪造证据法院却不能认定。伪造证据何时休?是法律软弱还是有空可钻?

  主题词:离婚 伪造证据 诈骗

  本是一起简单的离婚诉案,双方都是再婚,各带一女孩,婚后没有财产及子女,结婚不到八个月便诉讼离婚。婚前财产清楚,又不涉及子女抚养,然而庭审却一波三折,历时一年半才终结。笔者作为原告马某(男方)的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有必要将这起颇具戏剧性的案件展示给大家,以供交流与借鉴。

  一.案情初变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0日登记结婚,5月1日被告过门与原告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并各带一女,婚初两人感情一般,不久即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4年11月与被告分居生活,搬出另住,并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婚后居住在马某所在煤矿宿舍楼一套。原告主张该房及房内家具、电器等财产系其与前妻离婚时,协议约定归其所有,并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与前妻)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却主张该房及房内马某的所有财产属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并提供协议书一份,内容是:“马某与王某自2004年4月20日结婚后,马某现有的楼房、工资及家中马某所有财产归马、王二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称该协议书由其书写后,原告按的手印。被告还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提供借条一张,上面记载:今借刘某(系被告姐夫)现金10000元,为马某还债,借款人是王某,借款时间是2004年6月14日。被告称马某知道该借款,“借款人”上面的手印是原告所按,是被告先写的字,原告后按的手印。

  原告对协议书及借条坚决否认,理由是上面均没有自己的签字,从来不知有此协议书和借条的存在,也未按过手印。协议及借款都是被告一手捏造的,目的无非是想侵占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具有高中文化,难道还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

  我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此规定,如果协议书是真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无疑将要分割房屋的一半给被告。马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威胁!

  二.第一次技术鉴定

  面对马某的否认,被告申请指纹鉴定。法院遂委托市公安局进行技术鉴定,一个月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协议书和借条上的指纹均系马某右手食指所留。

  马某一时丈二和尚摸不着了头脑,自己什么时候按过手印?自己的手印怎么到了协议书和借条上?马某纵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楚了!被告王某一再声称是她书写了之后,马某认可才按捺的手印,个别具体细节则记不清了。虽然有种种疑点,比如为什么没有马某的签字?借款的详细来源、去向?按手印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在场人有谁?但这些疑问都不能推翻马某的手印。顿时马某成了众矢之的,亲戚朋友、法官,就连笔者都对马某的陈述产生了怀疑,马某是诚实的吗?

  三.重新鉴定水落石出

  马某对鉴定书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针对原、被告的陈述及发现的疑点,笔者拟定了一份详细的《司法技术鉴定申请书》。鉴定要求为:“1.两张纸条上面是否有马某的手印?2.是先按的手印,还是先书写的文字?3.两张纸条是否原为同一张信纸?4.两张纸条是否是同时书写及每张纸条书写距今时间?5.两张纸条上所谓马某指纹是否为同一时间按捺及每个“马某”指纹按捺距今时间?”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先对前两项要求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指印是马某本人所留。2.借条中“借款人”字样处红色指印形成在前,“借款人”字样形成在后;书面协议书中落款“马某”字样处红色指印形成在前,马某字样形成在后。

  至此案情已经明朗,后几项鉴定已无必要。面对重新鉴定结论,王某仍然支吾坚持说是其先书写了文字,马某后按捺的手印。司马昭之心路人已知,被告伪造证据企图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阴谋暴露出来。原告当即强烈要求对被告等人串通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制裁,给予拘留或罚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法庭没有采纳。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协议书和10000元借条,由于被告的陈述和鉴定结论明显矛盾,协议书和借条有不实之处,故对协议书和10000元借条不予认定,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某煤矿宿舍楼房一套及房内财产归马某所有。

  马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得到了弘扬,法治的精神和权威得到了较好的传播,其效果远比几十堂法制课要好得多。

  五.法律思考

  (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是伪造证据?

  法院最终没有对王某予以制裁,原因是没有认定王某的行为是伪造证据或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理由是虽然协议书和借条不能认定,但上面毕竟有马某的指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张纸条是伪造。因此,法庭没有对王某给予制裁。

  马某的指纹如何到了纸条上?据马某猜测,应该是在其睡觉时,王某将手印按到纸条上的。如此一来,真是可怕!即便在睡觉时也要提防着自己枕边的“爱人”!

  笔者以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协议、借款都是客观事物,要么是真,要么是假,既然不是真的那只能就是假的。王某的主张不能认定为真的,就只能是假的。王某的行为无疑属伪造证据,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王某的陈述与科学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完全能够推定出王某伪造证据这一事实。不需要马某再来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系伪造证据,要求马某对此负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客观和不公正的。对这样明目张胆玩弄法律的行为,如不严惩则不足以正国法!

  (二).王某是否涉嫌诈骗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王某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方法,企图非法占有马某的合法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已达到数额巨大。马某的房屋价值九万元,加上借款10000元。王某涉嫌非法占有的数额为5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王某的涉嫌诈骗的部分,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严格执法,对任何违犯法律的行为绝不姑息,必将大大促进法制化的进程,使公民养成遵法、守法的好习惯。

  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所产生的后果是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层出不穷,而法院却往往又无能为力。个别不法之徒视法律为儿戏,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社会诚信度降低,人与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更可怕的是大家对法律逐渐丧失信心。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固然也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但直接的目的却是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这种不法行为的本意并非扰乱法庭审理活动,而是不法占有公私财物。因此,笔者认为该解释人为缩小了诈骗罪的外延,放纵了犯罪,不利于诚信、和谐、法制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完善措施

  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上建立一套伪造证据追究制度,严谨、科学且富有操作性,使企图玩弄法律的人闻风丧胆。从民事、行政到刑事制裁手段完备,坚决打击不法分子,树立诚信为本的主流理念。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营造一个高素质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当然,此项工作也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我辈法律人不断进取,勇于开拓方能实现。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的粗浅看法,颇有偏颇之处,敬请同仁不吝指教。

  (作者:何秀刚,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 [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样的罪,不一样的判决--从俩起故意伤害案解读宽严相济
律师维权是中国法制的希望工程--兼谈如何充分发挥律协在律师维权的组织职能
律师如何防止民商案件中的刑事风险
对一起蹊跷离婚伪造证据案的法律思考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基本问题初探
一起雕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法律问题浅析
律师法修改中的公平缺失
律师文化之我见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