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1: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一部国家保障人体健康、保证医疗质量,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行政规章。条例中有人体活体器官、尸体器官以及处分的内容,在维护公民身体权方面有补充民法理论不足的立法意义。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指心、肺、肝、肾、胰等脏器的一部或全部,人体器官之外的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的移植不受本条例调整。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完全符合公民的道德观念,也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世界通行做法相一致。为彻底打击各种形式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条例还独创了特殊的举报监管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有权对接受举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再向本级或其上级人民政府举报并有得到处理结果通报的权利。
 
  条例确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无偿原则。

  自愿原则要求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不能用于移植。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捐献要以书面形式表示且有权予以撤销。
 
  无偿原则要求人体器官不能成为交易的标的,但可以成为赠与的标的。人体器官和尸体器官的临床医学运用属于无偿使用,是没有价格的“商品”。相反,人体器官有偿使用观点是非常危险的,它只能抬高人体器官的价格,引发倒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
  
  基于伦理和人格尊严的考虑,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限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之间。尸体移植不受此限制。  

  为了确保手术质量和移植成功,条例对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所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建立了有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和人体器官移植质量在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长期存活率等监控管理制度。
   
  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先对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再对接受人评估感染疾病的风险,然后是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简称移植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审查申请,移植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进行审查,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对摘取尸体器官要求相对简单一些,即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摘取器官完毕后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这也是一项民法领域关于隐私权内容的规定。
  
  最后本条例规定追究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三种行为: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同时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犯罪的行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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