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制度对我国现行律师发展的冲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8: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意见稿)已经对“公司律师”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而2002年12月20日,吉林省给首批“公司律师”颁证,意味着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始试点。据介绍,所谓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受雇于企业,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他们属于公职人员,靠领取工薪生存,严禁对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反过来说,公司有了自己的专职律师后,社会律师便无从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了。

  对于在我国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方案,在律师界中引起较强烈反响,社会律师基本上持反对态度,总的认为:这个方案不仅对现有执业律师的业务造成极大冲击,对这国现行律师发展造成较大冲击,而且也与我国刚刚开始的律师职业化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归纳起来,他们反对的理由主要有:

  
一,与律师职业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2000年国务院和司法部刚刚下达文件,为与WTO规则接轨,让所有的中介机构独立、让所有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与原开办单位脱勾,从而迈出了律师职业化社会化的第一步,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而事隔才不到三年,又要从律师队伍中分割出公司律师,没有道理。公司律师制度建立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现在的社会律师满足不了公司的法律服务要求?显然不是,当前社会律师的案源严重不足;是现有的社会律师不称职?显然也不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批精英律师,对公司各种法律服务要求完全可以胜任。因此,公司律师制度改革不但方向不明确,而且与律师职业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律师事务所与原开办单位脱勾,迈出了律师职业化改革的第一步,而公司律师的实行,却又使律师“行业化”。律师是否需要“行业化”,这应当由法律服务市场来选择,在美国,由于律师服务业相当发达,律师事务所规模相当大,因而专业分工相当细,就完全可以理解。而在法律服务市场仍然极不发达的中国实行“公司律师”制度,据说还准备在公职律师中分出“政府律师”,这样做无疑人为分割法律服务市场,从而阻碍现在律师业的发展。

  
二,会使现有社会律师陷入更大的困境。


  众所周知,中国现在执业律师约12万,普遍出现案源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案源有保证的只有极少数出道较早,名气较大的律师。案源严重稀缺使律师事务所无法规模化、案源稀缺使律师事务所无法进行专业分工,总之,案源稀缺可以说是制约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瓶颈因素。尤其是像广西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案源稀缺问题尤为突出。现在的律师基本上是靠自己亲自办案谋求生存,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敢于向社会招聘大量的领工资律师,原因很简单:没有案子给他们办。现在招聘的律师,基本上要靠自己找案源办,没有案源就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就根本无法生存。

  目前,担任各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代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这在律师业务中占有较大的份量和比例。如果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实际上是人为分割法律服务市场,会使现有社会律师的业务失去一大块法律服务市场,这对于目前的律师,尤其是像广西这样的欠发达地区的律师无疑是雪上加霜,会陷入更大的困境之中。因此,公司律师制度确实不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不符合欠发达地区的具体实际情况。

  
三,公司律师制度无法优化资源配置。


  公司律师制度如全面实行,则公司律师是属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靠工资维持生存的,其工资收入肯定无法与社会律师中的姣姣者相比拟。因此,在招聘公司律师过程中肯定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业务能力强、执业技巧娴熟的律师,由于其从事社会律师工作收入丰厚,肯定不愿意加入公司律师的队伍中;而愿意加入公司律师队伍的律师,往往多是由于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相对处于劣势者,其执业技巧和业务能力相对较差。以前也有些大公司想招收一些优秀律师加入公司编制,专门为该公司服务,结果高素质的律师人才不愿受之束缚,而报名应聘者又往往不符合公司设定的条件,因此无法达到为公司提供优质律师服务的目的。

  这样一来,公司律师制度实施的结果,可能会使公司得不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公司的法律事务往往又是所有法律事务中较专业难度较大者。这样无法使优秀的律师为公司的大案要案或者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服务,这既是案源和公司资源的浪费,也是人才的浪费:最优秀的公司得不到最优秀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从表面看,实行公司律师制度的好处是:公司节省了一大笔律师费用,但由于得不到最优秀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可能导致在法律事务中吃亏不少,这样反倒是得不偿失。

  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可能会为刚刚出道的律师提供一个锻炼自己的阵地。但当新律师羽翼丰满后,能力强的律师肯定不会甘心在公司任职,优秀的律师仍会流向社会。

  
四,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


  与公司律师相联系的另一改革方向是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个别地方也已经建立起了公职律师制度,专门提供法律援助。现行公职律师制度主要挂靠法律援助中心,为无经济能力而又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公民服务。这个方案得到律师们的普遍支持。

  既然将律师推向社会,律师事务所交了税费,政府就应当为律师们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在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由律师事务所无偿办理,如果作为权宜之计还可以理解,但这实际上与以前的对企业搞无偿摊派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因为为没有经济能力者提供法律帮助,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理应由政府“买单”。社会律师本来案源就稀缺,又要足额交纳税费,就不应当由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了。

  综上所述,律师们的普遍意见是:对大力发展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欢迎,而公司律师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不符合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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