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9: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担保等制度。目前,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2000年7月1 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首批100万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已进入服务系统的数据库。同年10月,大连、广州等市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这些资信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模式的运作,基本形成了联合征信的框架,为我国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虽然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不守信誉现象却很严重,借贷不还、合同违约、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出现、欺骗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社会暂时失衡之外,最关键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健全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

  可见,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和整个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没有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便失去了发展基石。西方国家经过170多年发展起来的现代个人信用制度,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无论是其法律基础、调控监督体系,还是有效的管理方式、风险管理体系,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为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在我国应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尽快制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

  1.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
应尽快出台或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应包括:如何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必须开放哪些数据;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如何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方式,以及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等等;另外,在个人信用立法中,应该界定个人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内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侵犯个人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另外,还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都要与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二)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可根据实际国情,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分别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主要的推动者和管理者。为便于区域化合理布局,人民银行各大区行与所辖省区的政府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协调、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1.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开展个人信用评估的基础。在很多西方国家,一般每个公民都有一个无法伪造的终身社会安全号码,通过这个社会安全号码,资信公司就可以跟踪个人的信用行为, 出具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也可据此号码付费查询其个人信用状况。并且伴随IT 应用的深入,个人信用状况可以通过发达的网络反映出来,信用评估机构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比较全面的个人信用资料,银行等授信方也可方便快捷地得到更加详实的客户信用报告。而在我国,则远没有如此简单, 由于个人信用资料的分割与封锁,这就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打破彼此之间的壁垒,建立互联网信息系统,以便全面、快捷、准确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另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亦可共同参与个人信用资料信息的提供,也有助于降低调查成本。

  2.确立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发展模式。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和我国官方已采取的步骤来看,笔者倾向于上海模式,但在构建的方式上,笔者认为可采取分步渐进的策略,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进行区域性辐射,最后实现全国性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目标。

  3.建立个人信用评估的统一规范。对个人信用的评估作出统一的规范,有利于增强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也有利于和国际惯例接轨。笔者认为,在建立个人信用评估规范的初期,应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四)开放数据源,加快发展征信市场

  目前,中国的征信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与西方欧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以美国为例,截止到2001 年,美国个人消费支出在GDP支出中所占份额为70%,而个人消费支出中,各种信用形式的消费支出占48%, ,通过各种信用工具的负债消费支出占18%,而我国截至2001年,行业总产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这同中国现有的经济规模很不相称。因此,中国需扩大征信市场交易规模,在市场规则方面与国际接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制征信数据源的控制者开放数据并使征信数据合乎市场规律的商业化,并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联网接轨,达到信息共享。

  (五) 加快信用信息电子化建设, 形成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网络

  若没有强大的网络支持, 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就如同有血有肉没有骨架支撑的软躯体, 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一个人在既定的区域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到异地则可能不讲信用, 个人信用体系若没有网络支撑, 对他实施不了跟踪监控, 即使局部建立起个人信用体系, 也会因资源不能异地共享最终成为无本之木。有了网络, 在全国任何地方对不讲信用的记录都能随时查询到, 使不讲信用的人无处可遁, 使其违约成本大大高于收益, 从而增强个人处处、事事守约意识, 树立长期良好的信用形象, 个人信用专用网络的建立将是个人信用制度能否建立的关键所在。政府和行业的主管部门要从规范市场经济与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经济接轨的战略高度来看待个人信用专用网络的建设, 在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规模容量、低成本接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上, 加大投入力度, 从政策的角度加以引导和推动。我国所建立的支持个人信用体系的网络须达到以下目标: 在全国参加征信网络的信用机构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能查询到个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 以及信用评估机构所作的信用评价结果。

  (作者:尹卓,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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