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有物权和国有财产权法律冲突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1: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物权法》的制定到出台一直备受人们关注,人们对此也作了过高的期待。希望《物权法》能够全方位保障个人利益。一些专家也对《物权法》的某些条款作了不恰当的表述,如把“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同等受法律保护”绝对化。虽然《物权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之一,但是它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受民事法律关系原则调整。《物权法》更不可能成为《宪法》之上的“法中之王”。那么,《物权法》究竟能否突破《宪法》、《民法通则》、《土地法》等相关法律的限制,实现个人财产权和国家财产权的同等保护呢?

  《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同样的规定。这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所决定的。公共财产包括国有和集体财产,以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和集体财产。同时,《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合法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从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看,公共财产优先于私有财产。

  但《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同等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物权法》没有再次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因而,《物权法》也被人们认为在国家和个人财产利益保护问题上实现了新的突破。这是不是意味着,国家和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完全的不分先后,同样的受法律保护呢?一旦发生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发生争议法律该如何适用呢?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被侵犯的法律保护期限是: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特殊情况是1年;最长不超过20年。但是,国有财产被侵犯的法律保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税收征管法》对拖欠、逃避国家税收的企业和个人不受法律时间限制追缴所欠税款。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国有财产”优先保护的法律原则。

  下面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能否突破《宪法》和《民法通则》“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呢?正确的理解《物权法》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和“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含义十分必要。

  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立场讲,《物权法》不可能撼动《宪法》关于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原则。否则,《物权法》就会违宪、导致撤销或无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宪法》中的公共财产应当是不限于“物权”,应当包含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债权和物权等利益。

  而《物权法》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只能是法律保护合法的个人、集体、国家物权。当三者发生冲突或争议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在平等的法律立场上做出公正的评判。不存在私有物权服从于集体和国有的判断原则。

  然而社会实践的复杂性,要求必须解决私有、集体、国有的物权冲突时法律适用的原则。否则,很多问题导致无法解决。如最近的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夫妇拒绝拆迁事件就是仪起典型的私有物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一方面城市拆迁安置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合法行为;另一方面物权所有人拒绝拆迁方给出的拆迁安置方案。这时是遵循国家法律程序合法原则,还是遵循私有物权绝对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呢?强制拆迁意味着侵犯私有物权,不强制拆迁意味着法律尊严的丧失。如何抉择?《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范陷入了冲突。

  解决私有物权法律保护问题还必须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中“国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不同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正。同时,要对《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国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和《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做出司法解释,或者修正其中的冲突部分,避免人们的不同理解导致法律无法正确适用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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