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1: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内容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审判机关履行职能的角度,论述刑事审判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适用、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如何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一些粗浅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刑事审判 宽严相济 和谐社会 刑事政策

  一、刑事审判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意义

  刑事政策是随着国家、阶级、犯罪、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有悠久的历史,但“刑事政策”的提法是近代才出现的。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宪性。刑事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它的制订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导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国家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趋势,是指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准则。三是宏观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具体依据只能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四是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五是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种类和手段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六是时效性。刑事政策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调处社会矛盾的手段不同,因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也有不同,表现的刑事政策也就有区别。

  “宽严相济”的具体内涵是:一方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六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刑事审判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法机关已经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转变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环境中主要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政法机关所处的执法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法机关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执法环境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清醒地看到这些变化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失时机地调整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又要对具有依法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第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1】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适用

  审判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察审判环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宽”的适用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年龄、悔罪表现等方面考虑“宽”的适用:一是在犯罪性质方面,属于轻罪刑事案件;二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情节;三是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四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或者协助挽回损失;五是能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具备帮教条件的;六是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更应对其从轻处罚。

  (二)“严”的适用
   
  1、适用的对象。一是从行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①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②聚众性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③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机劫船、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④有组织犯罪,主要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⑤邪教组织犯罪;⑥贪污贿赂犯罪。近年来,这些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二是从行为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累犯。职务犯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其行为侵犯社会关系的多重性及对职务的违背性等,表现出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职务犯对社会的不良示范作用较之其他犯罪人更大,因此,要“从严治吏”。而累犯,我国历来将其作为惩治的重点,现行刑法也对累犯专门作了修订,表现了我国对累犯从严惩治的决心。

  2、适用的方式。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
  
  3、适用的原则。一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随意出入人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规定的基本意图。二是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以“依法”为前提,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上严格把握,慎重运作。在政策上,既要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的具体范围,又要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在实际操作上,“从重”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2】

  由上可见,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也是基于对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只有正确地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这项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如何具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9日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作为2007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此外,肖扬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涉诉信访开展全面的摸底调查,认真分析其现状、原因,理顺工作思路,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推动涉诉信访的处置机制等制度建设,推进包括再审制度在内的相关法律修改。他强调,死刑案件的核准工作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无一失。要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理死刑核准案件的效率。【3】

  笔者认为,在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目前的刑罚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由于我国刑法中的死缓,虽然属于死刑的执行方法,在逻辑上当然包含在死刑范畴之内,但由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除极个别以外都不再执行死刑,因而我将死缓归入生刑而非死刑,这里的死刑专指死刑立即执行。所谓死刑过重,一是指立法上死刑罪名一是指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二是司法上死刑适用过多。【4】
 
  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工作将正式展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死刑核准法定职责,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是继续贯彻执行“严打”方针,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二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三是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四是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坚决杜绝冤错案件发生。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认真听取辩护人等各方意见,严格案件审核程序,努力提高复核工作效率,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五是强化责任,狠抓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提高死刑一、二审的审判质量,建立有效的死刑案件信访机制。【5】

  第二,确立刑事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方法,给冲突双方解决冲突提供了机会。调解的好处有三:一是有利于缓解矛盾,稳定社会,促进公民之间的宽容、和解;二是有利于帮教和改造罪犯,减少危害社会的犯罪因素;三是有利于司法经济,缓解目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和监管场所紧张的状况,利于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

  刑事调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相对于经过正式的司法程序,采用法院判刑的方式结案,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两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以便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罪案件,这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的“抓大放小”。刑事和解能否成功,关键有二:一是被害人的合作。刑事和解制度使被害人直接加入到刑事案件和处理中来,其意愿直接决定着加害人的责任。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以此作为对加害人谅解的一种条件,使纠纷得以解决,矛盾得以化解,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二是法治理念的转变,尤其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也面临挑战。刑事和解所要处理的大多是介乎犯罪边缘的轻微犯罪,推一推成为犯罪,拉一拉成为非罪。为此,必须改变执法理念。在保持同等社会治安稳定程度的前提下,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评价来说,应当是抓人越少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才能积极采用刑事和解方式结案,并不是一抓了之。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理念的重大转换。

  第三,最大限度的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对于轻微犯罪来说,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作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减少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缩短诉讼时间,使司法机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第四,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人民法院要积极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适用。【6】

  另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国家力量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具体职能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的一种治国方略。而要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就必须在刑事审判中坚定不移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7】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前者的指导思想适用于后者,而后者的特点又反过来影响着前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治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的发挥,不但取决于自身改革的深度,还要取决于其他配套措施,单靠刑罚本身,不能解决社会违法犯罪问题。民主改革的推进,经济能力的增长,就业问题的妥善安排,资源的法律配置等等,这些政策综合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正确贯彻刑事审判中宽严相济政策,必须同时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鉴于当前刑事发案在高位徘徊,重大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犯罪的有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趋向越来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最直接的因素之一。【8】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累犯、惯犯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犯罪,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犯罪性质方面属于轻罪刑事案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情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积极自首且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关应该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在量刑上应当实行宽大的政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坚持严打方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必定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参见《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载于《新华网》。
  【2】张碧波、周德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作为刑事审判工作重点》,载于《新华网》。
  【4】陈兴良著:《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参见《最高法院从元旦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6】王利军 袁清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7】赵作明《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运用》,载于律师网。
  【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长期坚持严打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于《新华网》。


  (作者:刘晓芬,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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