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9: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债务案件较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多的多,但利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往往被代理律师和法官忽略。掌握一些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能迅速提高处理债务案件的实战能力。

  一、利息在法律上的定位  

  利息是债的一种标的,同产生法定孳息的本债相对应。利息的特性包括货币性、从属性和独立性三种。

  债权转移合同中充分体现了利息之债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如双方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转移债权的同时利息债权同时转移;如存在特别约定,利息之债也可单独转让。

  在审判实践中有借期或有还款期限的利息问题容易解决,只要通过计算就能迎刃而解,对不能准确确定起止时间的债权的利息问题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在法律上前种利息之债称基本权利息之债,或者叫抽象利息之债;后种称做分之权利息之债,或者叫具体利息之债。

  二、利息的计算

  在此主要讲的利息是指分之权利息之债的计算。何谓分之权利息之债?专指已皆清偿期且具体发生,与原债权相分离的利息之债。试举一例:张华在1997年8月15日借李正现金2万元,约定利息每年10%,两年还本付息。经计算两年利息是4千元,如一年后先还款1万,此分之权利息之债为2千。本例可以看出基本权和分之权的利息之债区别很大。

  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基本债权同原债权同时存在,具有从属性;分之债权与原本债权相分离,具有独立性。
  
  2、基本利息债权不能单独让与,分之权的利息债权可以单独让与。
  
  3、本债权转移时,基本利息债权随同转移;分之权的利息债权只能推定随同转移。
  
  4、承担了本债必须承担基本利息之债,分之权的利息之债则不能。
  
  5、抛弃原本债权,基本利息之债也随同抛弃;分之权的利息之债不当然抛弃。

  三、利息计算的方法
  
  首先确定性质:比如是贷款、民间借贷、垫付资金、迟延交付、无因管理之债、返还之债等性质 。

  其次要确定起算时间。一般是按法律关系建立的时间作为计息日,比如到餐饮、沐浴等消费场所签单记帐消费,相对现金支付而言,应该在付现义务的同时计算利息;借款一般按照实际缴付的同时计算利息,因为借款人已实际占有并能使用了。

  再次确定标准。标准一般按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原则。约定的利息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不能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按照法定标准一般有同期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滞纳金利息、双倍罚息等标准,因按不同法律关系来确定。

  关于侵权之债有无利息问题在学术上争议很大。一般理论认为存在选则性,侵权发生日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当时赔偿标准给与赔付,加上到判决日的时间跨度产生的利息的和就是赔偿金额,或者选择起诉日的新的现实赔偿标准,这两种赔偿金额结果差不多。

  利息之债属于孳息,相对与主债是从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判决书对利息的判决几乎没有判词说理内容,各地法院关于利息的判决多有不一,就连一家法院的标准也不同,甚至一位法官在不同案件中对利息的判决有也很大随意性。所有有待重视对利息之债的理论总结和提高,逐步提高判决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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