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辩护思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9: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了律师给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的法律帮助。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首先面对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律师自然而然的要树立无罪辩护思维。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律师辩护权利实际上是不全面的。突出体现在侦查阶段,律师称作咨询律师而不能叫辩护律师,可以形象的说只不过咨询地点从办公室搬到了看守所而以。没有辩护的咨询很难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冤假错案在这个阶段往往不能适时觉察、纠正。对我们律师来说,不能抱怨法律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也不能艳羡欧美同行在侦查阶段运筹帷幄、驰骋疆场的潇洒,除了等待更主要的要象福尔摩斯一样发挥想象的空间,利用一切可利用的信息来碰碰运气。

  我就有一起在侦查阶段无罪办案成功的实例:去年夏天,涉嫌诈骗罪被刑拘的马某在外省羁押,马某家属要求律师探监了解马某的身体状况,除此以外无奢求。据家属陈述:马某和刘某合伙在外地搞工程,马某利用和刘某的弟弟从银行替刘某取钱之际,伙同刘某的弟弟私自平分了14万元现金,马某回老家后,注销了所有通信号码并到外地躲藏,后被网上通缉抓获。

  我们到了办案机关,找到了办案人员,说明来意并提交了会见函件。从办案人那里了解到刘某的弟弟也是本案的同案犯,已经取保候审,第二天会见了马某又了解到取出14万元的存折上的名字是刘某的弟弟的事实。这个重大发现着实让人惊喜,马上和办案警官核实真伪得到证实后,很快打印制作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主要内容是:马某和刘某的弟弟所分的钱所有人不是刘某,应该是其弟弟。所以刘某不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刘某和其弟弟和马某之间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按民事纠纷处理。办案机关接到文书后,不久无罪开释马某。

  在审查起诉阶段仍然离不开无罪辩护思维。律师在此阶段主要工作是调查取证,审查起诉书文本内容以及文书涉及的罪名是否适当,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确实。这一阶段的工作相当细致周密,我曾经在这个阶段成功办理了一起无罪案例。

  宫某因抢夺被起诉,我仔细阅读起诉书后发现,宫某抢夺一女式挎包,包内有化妆品、眼镜、男式剃须刀等。卷宗对眼镜、男式剃须刀作价不足200元,没有对化妆品和挎包进行作价,当时抱着一线希望找到办案公诉人要求看原物,后来因为原物挎包和化妆品价值不足300元,因抢夺财产不到最低立案标准额500元,公诉机关撤销了起诉。
 
  审判阶段应该说是律师施展辩护才能的舞台,无罪辩护充满了惊险刺激,成功的喜悦是经久不衰的。几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经验述说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冤假错案,这种情形所占比例相当少。另一种是程序无罪,包括两种小类型,一种是侦查机关取证不适当,比如我曾经在1999年办的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侦查机关没有没有把国有单位和非法单位经营的金额区分开而导致无法定罪量刑判无罪;另一种是适用法律错误,我曾经为一单位法人代表辩护,此人因为和下属殴斗致下属轻伤,赔偿下属数万元后达成协议互补追究,后来二人又发生摩擦,下属重新以轻伤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起诉后法院判决无罪。

  综上所述,刑辩律师树立无罪辩护思维,不仅能理清思路,还能促使自己敏锐的把握时局,最大限度的完成辩护使命,身体力行为完善法制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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