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专题研究:关于遗产的继承之研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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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中有关遗产继承问题的规定我们归纳如下:
  1.遗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之中的,先分出配偶的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承受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者遗赠(承受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  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也可依法不均分。注意: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此份额由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胎儿活体出生后又死去的,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即胎儿母亲继承)。②有两种“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一是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二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这个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此处的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③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一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5.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既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6.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沉默行为产生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对于继承人,视为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视为放弃受遗赠。

  7.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8.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注:此处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试题解析:

  1.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1997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各方对此三间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该遗产房屋三间应如何处理?[1999年单选题]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独自继承
  C.由丙、丁平分遗产 D.由甲、乙所在村所有
  答案为:B
  甲、乙之间因甲先死亡,乙即成为甲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屋三间全部转归乙所有。其后乙死亡,遗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因乙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丁独自继承。(相对于甲的一间半房屋发生了转继承)。

  2.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2000年多选题]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为:A C D
  乙、丙作为甲的配偶和子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丙因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数度虐待,拒不赡养),而丧失继承权,故选择A项,排除B项。丁作为儿媳本不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应选择C项。甲的儿子先于甲死亡,其子戊因代位继承制度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应选择D项。

  3.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得股票,同年获利200万。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现问甲的200万遗产法定继承人是谁?[1999年多选题]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为:B D
  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乙与甲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乙不再是甲的继承人,故A错。又根据《婚姻法》第7条,甲与丁的婚姻关系未得到合法确立,丁亦非甲的法定继承人,故C错。而丙、戊皆为甲的儿子,理应是其法定继承人,故B和D对。2002年司法考试也有一道类似的题。

  4.张某幼时由邱某收养并抚养成人。1992年8月,张某结婚,并与邱某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不久邱某在一次事故中致残,收入微薄,生活清苦。张某夫妇遂每月给邱某一笔可观的生活费,假日也常去邱某处探望照料。1994年6月邱某逝世,张某负责全部安葬事宜,现邱某遗有唯一财产房屋两间,根据继承法规定,张某对邱某遗有的该两间房屋享有继承权。[1994年判断题]
  答案为:错
  张某结婚时与邱某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他们之间便不再具备父子关系,故不属继承人之列,不能享有继承权。唯解除收养关系后张某对邱某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张某有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5.公民甲死后留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2000年单选题]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答案为:B
  本题考继承与受遗赠的区别。依《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同样沉默行为(未作表示)代表着相反的法律意义(效力)。


特别说明:本文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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